企業的權益類科目中的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字面含義不是那么直白易懂,很多伙伴都不太理解它們的意思。今天會計網就為大家總結了這兩者相關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的區別
資本公積資本公積是指由股東投入、但不能構成“股本”或“實收資本”的資金部分。
盈余公積盈余公積是指公司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
區別在于盈余公積來自凈利潤。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的關系
經營期間資本變動,引起實收資本及資本公積變動;盈余公積是經營利潤變動引起變化。
結轉銷售成本的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結轉生產成本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生產成本
結轉制造費用的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
貸:制造費用
擴展內容:《初級會計實務》重要考點:資本公積
銷售成本是指提供銷售產品的生產成本或人工的人工成本以及其他銷售的業務成本。
銷售成本包括主要業務成本(銷售商品產品、半成品、提供工業勞務等業務)和其他業務成本(企業銷售材料、租賃包裝物、租賃固定資產等業務)。
會計工作中,經常要處理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的問題,對于一些會計新人而言,常常將這兩者的概念混淆,以下將是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的區別,來一起了解吧。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的區別
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比如某個股東在甲公司所投入的資金為100萬,但是他實際注入資金120萬,那么多出的20萬就是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主要用于轉增資本。
盈余公積指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權力機構的決議,從企業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類盈余準備。比如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一般公司制企業按10%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當累計額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一般由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盈余公積主要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分配股利。
盈余公積會計分錄
企業提取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時: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借:盈余公積
貸:實收資本(股本)
企業發生的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著明顯的區別,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而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如何區分?
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通俗的講就是說,比如某個股東在甲公司所投入的資金為100萬,但是他交得120萬,那么這20萬就是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是指公司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盈余公積分為兩種:一是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后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資本公積是股東出資多余的部分放到資本公積科目內,盈余公積是從本年的凈利潤當中提取。
資本公積的會計分錄
企業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
借: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實收資本/股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
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貸:銀行存款等
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
貸:實收資本/股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
資本公積可以理解為由股東投入但因故不能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中的那部分投入資金,盈余公積一般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主要有什么區別?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的區別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主要區別在于:資本公積為全體股東投入資本,而盈余公積屬于企業留存收益。資本公積是由股東投入的但因故不能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中的那部分投入資金。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企業權力機構的決議,從企業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類盈余準備。
資本公積的用途
資本公積的用途主要是轉增資本,即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雖然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可以改變企業投入資本結構,體現企業穩健、持續發展的潛力;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會增加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從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進而激活股價,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資本的流動性。
計提盈余公積的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結轉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企業發生的資本公積主要是由接受捐贈、股本溢價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盈余公積一般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對于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具體應如何區分?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區別
盈余公積是企業從歷年實現的利潤中提取的留存于企業的內部積累,來源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利潤。
資本公積的來源不是企業實現的利潤,而主要來自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等。
資本公積是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
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
盈余公積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
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
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后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的用途
資本公積用途:
資本公積的用途主要是轉增資本,即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雖然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可以改變企業投入資本結構,體現企業穩健、持續發展的潛力;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會增加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從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進而激活股價,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資本的流動性。
盈余公積用途:
1、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在發生虧損時,自行彌補;主要有三種彌補虧損的渠道,一種是用之后年度稅前利潤來彌補;二種是用以后用稅前利潤彌補;三種是通過盈余公積來彌補虧損,企業提取盈余公積來彌補虧損的時候,是要經過董事會提議,股東大會批準才可以的。
2、可以轉增資本,轉增資本也是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的,在轉增資本時,要按照股東原有持股比例來結轉,轉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積數額是不可以少于注冊資本25%的。
3、可以分配股利,盈余公積分配股利是有條件的,必須要企業當年是有利潤的,如果沒有利潤,不得分配股利,還要滿足以下條件:
(1)若盈余公積彌補過虧損,扔有結余;
(2)盈余公積分配股利時,股利率不得超過股票面值的6%;
(3)盈余公積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積不能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盈余公積提取會有一些限制,也是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向投資者分期利潤的限制,若是企業來提取盈余公積,不管是用于彌補虧損,還是轉增資本,都是企業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
資本公積主要包括資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等,盈余公積可分為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一般是什么時候計提?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是什么時候計提的?
資本公積不能計提。資本公積的形成與經營無關,不能從經營所得里面計提,盈余公積分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在年底計提。上市公司按照稅后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計提比例由股東大會決定。
資本公積包括什么內容?
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
資本溢價是公司發行權益債券價格超出所有者權益的部分。
股本溢價是公司發行股票的價格超出票面價格的部分。
其他資本公積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凈利潤以外的變動。
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
資本公積科目應當分別“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資本公積” 進行明細核算。其貸方登記企業資本公積的增加數。借方登記資本公積的減少數,期末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資本公積實有數。
盈余公積用途
企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和盈余公積的用途,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彌補虧損
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渠道有三種:
(1)以前年度稅前利潤。
(2)以后年度稅后利潤。
(3)盈余公積金。
(二)擴大企業經營規模或者轉增資本金
轉增資本后,所留有的該資本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三)分配股利
原則上企業當年沒有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如為了維護企業信譽,用盈余公積分配股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后,該項公積金仍有結余。
(2)用盈余公積分配股利時,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過股票面值的6%。
(3)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資本公積一般包括資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股權投資準備等,而盈余公積一般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兩者之間具體區別是什么?
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區別
其主要區別在于:資本公積為全體股東投入資本,而盈余公積屬于企業留存收益。
資本公積是由股東投入的但因故不能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中的那部分投入資金。以及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計入資本公積的那部分數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接受現金捐贈、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這里,經營活動中按規定計入資本公積的數額,不是由企業創造的利潤帶來的。從總體上來說,資本公積屬于投入資本,歸全體股東按投資比例所有。除某些項目以外,資本公積可以轉增資本。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企業權力機構的決議,從企業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類盈余準備。包括:法定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利潤歸還投資等。盈余公積是企業從企業創造的利潤中提取的,屬于留存收益范疇。盈余公積在保留法定余額的前提下,企業可以用于轉增資本、分派股利、彌補虧損等。
資本公積借貸方是什么意思?
借方表示資本公積減少,反之,貸方表示增加。
例如:用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
借:資本公積
貸:實收資本
盈余公積如何做會計分錄?
企業提取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時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借:盈余公積
貸:實收資本(股本)
企業年末提取的盈余公積,一般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兩者提取比例不一。那么提取的兩種盈余公積,分別有哪些作用?
任意盈余公積和法定盈余公積作用
法定盈余公積,一般在年末一次計提。具體指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從稅后利潤提取的盈余公積,一般提取比例為10%。
任意盈余公積是股份制企業按照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從可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其提取金額與用途由公司自行決定。
1、任意盈余公積用途:彌補虧損;轉增資本;企業擴大再生產;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也可用于集體福利設施建設。
2、法定盈余公積用途:彌補虧損;轉增資本;企業擴大再生產;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
法定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分錄
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年末結轉盈余公積補虧時:
借: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有什么區別?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積累資金.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未分配利潤是指企業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潤,是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盈余公積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后留存在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數據安全法是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也是國家安全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以下是數據安全法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條 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支持開展數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數據安全保護意識和水平,推動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 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開展數據安全治理、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數據安全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十三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需要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產品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國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準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國家支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范、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教育、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專業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于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于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三十三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于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 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務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時效性,提升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委托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并應當監督受托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臺,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并要求有關組織、個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處理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統計、檔案工作中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軍事數據安全保護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級會計網上報名地址是:全國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官網(http://kzp.mof.gov.cn/),考生在報名時間內登錄系統填寫相關信息報名就可以。
1.登錄中級會計報名入口(http://kzp.mof.gov.cn/);
2.點擊閱讀報考人員必讀事項,選擇報名;
3.已經注冊的考生可以直接登錄,沒有注冊的考生請第一時間進行注冊;
4.登錄后跳轉至如下頁面,請大家仔細閱讀報考承諾,選擇“完全同意”,然后閱讀刑法、等相關內容,點擊“我已閱知上述條款”再點擊下一步;
5.詳細閱讀中級會計報名流程,進入下一步;
6.選擇報考省份,每位考生只能選擇一個省份報考,一旦選擇報考省份,不能自行更改;
7.系統自動調取基本信息,但是要手動選擇自己符合的報名條件,然后點擊下一步;
8.填寫報考信息;
9.支付考試費用;
10.保存好報名注冊號。
中級會計考試的科目
中級會計考試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以及《經濟法》一共三個科目,考試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以及簡答題一共六大類.
中級會計考試各科目學習方法
《中級會計實務》:該科目的學習建議考生報網課學習,這個科目比較難,考生如果自學的話是比較難入門的,如果跟著專業老師學習,不但能很快入門,而且能掌握到精華部分。
《經濟法》:科目主要是一些背誦的知識內容,比如法律,法規,法條等等知識點,考生在記憶的時候可以結合諧音字,順口溜等巧妙方法記憶。
《財務管理》:內容比較抽象,而且公式很多,考生要多做習題,學會合理運用。
考生在注意復習三科考試科目的同時,也要注意在最后一個月開啟機考模式的訓練,對計算機的操作系統認識并熟練的操作。
目前2023年遼寧省初級會計報名費用還未公布,參照2022年報名費用,遼寧省初級會計報名費用每人每科56元,初級會計師的考試科目包括了《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兩個科目,報名費用共計112元。
1、2022年遼寧省會計資格考試已實現微信、支付寶繳費,繳費完成后自動關聯電子發票,可自行打印。在繳費過程中,如果出現資金已劃轉,未顯示報名成功的情況,請及時聯系報考地考試管理部門,在查清問題之前不要重復繳費。
2、考生報名繳費成功后,一律不予退費。已在網上報名但未成功繳費的,視同放棄考試報名。繳費之前,請考生仔細核對本人所有報名信息,繳費成功后,不能修改原報名信息。
1、《初級會計實務》相對于《經濟法基礎》來說較難,有三分之二的分數需要計算,這部分內容出題的靈活性很大,需要舉一反三,也考驗考生的邏輯性。有可能是整個考試里面的攔路虎。因此考生在復習時可以對往年真題進行總結。
2、《經濟法基礎》的內容可能看起來比較簡單,但是十分的重要,要求考生熟練背誦。熟練背誦之后還要學會理解。因此要求大家對它有較好深入的掌握,因此雖然教材內容不是很多,但每次考試也有部分學生感到很吃力。
一次。初級會計證考試是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以及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每年只舉行一次考試。要求考生必須在一個會計考試年度內通過所有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初級會計資格證書。
2024年中華女子學院考研準考證打印時間在考前十天左右,考生應當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
2024年中華女子學院考研準考證打印入口還未開放,考生可參考2023年的打印流程如下:
1、登錄研招網(https://yz.chsi.com.cn/),進入用戶中心,點擊準考證下載。
2、將PDF格式準考證保存到電腦,選擇A4紙橫版打印。
3、黑白或彩色打印都可以,建議多打幾張備用,以防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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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華女子學院考研準考證打印常見問題解答如下:
1.不能下載、打印準考證怎么辦?
試試以下幾種辦法:下載安裝PDF閱讀器重新登錄研究生信息網,再下載換其他瀏覽器試試看清除頁面緩存
2.下載打印準考證提示未參加網上報名怎么辦?
你登錄的用戶名可能不是現場確認報名號對應的用戶名,請使用網站提供準考考生找回用戶名密碼的方法查找,然后使用頁面反饋給您的用戶名并進行密碼重置操作,重新登錄網站下載您的準考證。若按照以上提示操作后仍舊無法正常下載,建議與報考點或者招生單位聯系核實準考具體信息。
3.考研準考證下載之后考場信息顯示“無”該怎么辦?
系統原因:通過和報考點溝通來解決。
考場暫未公布:有些報考點會在考前幾天前才會正式公布考場信息,屆時會給大家查詢考場地址的鏈接或者短信通知大家考場地址,所以同學們不要太擔心。
報考點的疏忽:可能是由于報考點的工作人員誤操作造成,需要與報考點聯系尋求解決方案。
同時,準考證下載之后除了考場信息和考試時間、科目之外,大家還應該仔細審核自己的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等。這些信息有印制錯誤的可能性,而且初試的時候進入考場考官都會仔細驗證這些信息,有一點錯誤都是不會被放入考場的。
4.考研準考證下載之后無法顯示照片該怎么辦?
PDF版本問題。因為下載好的準考證的格式就是PDF格式,如果我們自己電腦中沒有PDF軟件或者已經有的PDF版本太低,那么肯定是不可以正常打開準考證的,顯示也就自然會存在錯誤了。
瀏覽器的問題,如果大家用的瀏覽器安全度比較高,它會攔截一切認為有問題的東西,這樣有些時候會阻止頁面彈出,導致下載文件的時候出現損壞,這也是考研準考證無法正常顯示的原因之一。換個瀏覽器試試就好了。
電腦設置的原因,這種情況大家換一臺電腦試試基本上就能夠解決,有時候大家是在復印店的電腦上進行下載的,但是復印店的電腦一般設置會與我們個人電腦有所區別,因此下載下來的文件也可能會有問題。大家最好能夠在自己的電腦上下載之后再去復印店打印。
5.怎么看考場和座位號?
準考證打印后,仔細查看,可能不同考點打印的準考證有所差別。如果你的準考證上有考場和座位信息,那么請保存好。如果沒有,上面會有一個網址,你可以登陸該網址進行查詢。
你可以登陸你進行現場確認的考點官網,查看通知公告,看是否有明確的提示,然后按要求進行查詢。
去各省市招生考試網,輸入身份證和考生編號進行查詢。
考研準考證上大多數沒有考場號,只有考試地點。需要考生在考試前關注考試點官方網站公布的信息,及時去考點查看考場及座位安排!
6.怎么看準考證號?
考研準考證號共15位,準考證上的考生編號即準考證號。
第1—5位:10183。前5位是學校代碼,10183是大學代碼,表示你報考的學校。
第6位:1。這表示你是“2011”年參加考研的考生。
第7位:1。這一位應該和考試方式有關。
第8—10位:101。這是學院代碼,看過招生專業目錄吧?每個學院前頭都有一個三位代碼,例如101就是哲學社會學院的代碼。
最后5位:無規律。
注:一定要記住準考證上最后五位數,或者保存好準考證(電子版),如果考試前或者考試后不小心丟了,就去再打印一份。
2024年中華女子學院考研初試時間為2023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注:本內容僅供參考,以官方實際公布為準。具體信息請咨詢在線輔導老師!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都是所有者權益的科目,但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區別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于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而實收資本則是股東投入的資本金,如果股東投入的資本金大于應投入的部分,也會形成資本公積。
實收資本的賬務處理
(一)實收資本增加的賬務處理
(1)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或者股本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
貸:實收資本(股本)
(2)盈余公積轉為實收資本
借:盈余公積
貸:實收資本(股本)
(3)所有者(包括原企業所有者和新投資者)投入
借: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實收資本(股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
(二)實收資本減少的賬務處理
1.一般企業減資
借:實收資本
貸:銀行存款等
2.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票
(1)股份有限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而回購本公司股份的,即: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金額)
(2)注銷庫存股
①回購價格超過“股本”及“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的部分,應依次借記“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
借:股本(注銷股票的面值總額)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差額先沖股本溢價)
盈余公積(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股本溢價和盈余公積仍不足部分)
貸:庫存股(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
②如回購價格低于回購股份所對應的股本:
借:股本(回購股份所對應的股本面值)
貸:庫存股(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倒擠)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是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規,自2017年修訂以來,沿用至今,以下為《關稅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履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 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第十一條 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于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
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時進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時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三條 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五條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六條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第二十七條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的成本、費用、稅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數據為依據。
第四章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征收
第二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證、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資料。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并且所涉關稅數額較大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憑海關總署統一格式的協助查詢賬戶通知書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并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第三十五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向納稅義務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的情況予以公告。
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繳款憑證格式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八條 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
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套算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適用匯率的日期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按照國家規定保稅進口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規定征收進口關稅。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進境時按照國家規定征收進口關稅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退還進境時已征收的關稅稅款。
第四十二條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四十三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第四十四條 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進出口時不征收關稅。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征收關稅。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第四十六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進出口該貨物之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第四十九條 需由海關監管使用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補稅的,海關應當根據該貨物進口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第五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但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發現海關監管貨物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應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因報關企業違反規定而造成海關少征、漏征稅款的,報關企業對少征或者漏征的稅款、滯納金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報關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報關企業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關監管貨物期間,海關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責任。
第五十五條 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應當向海關報告,依法繳清稅款。納稅義務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納稅義務人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的,應當向海關報告。按照規定需要繳稅的,應當依法繳清稅款;按照規定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保稅待遇的,應當到海關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手續。
納稅義務人欠稅或者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海關報告。海關應當依法對納稅義務人的應繳稅款予以清繳。
第五章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
第五十六條 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并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條 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
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
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規定按貨物征稅的進境物品,按照本條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征收關稅。
第五十八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托的人應當遵守本章對納稅義務人的各項規定。
第六十條 進口稅從價計征。
進口稅的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第六十一條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
第六十二條 進境物品,適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完稅價格。
第六十三條 進口稅的減征、免征、補征、追征、退還以及對暫準進境物品征收進口稅參照本條例對貨物征收進口關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同時廢止。
中級會計網課哪家好?隨著互聯網教育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中級會計師考生選擇通過網絡課程來輔助學習。市面上的中級會計網課琳瑯滿目,那么,在眾多網課中哪個更適合你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中級會計網課哪家好?
高頓會計是一家專注于財會類在線培訓的機構,也是中級會計網課領域的重要參與者。該平臺的教學團隊由一批經驗豐富的教師組成,他們深入淺出地講解中級會計的各個知識點,幫助學員理解和掌握考試內容。此外,高頓會計還提供定制化的學習計劃和個性化的輔導服務,滿足學員不同的學習需求。
綜上所述,選擇一個好的中級會計網課對于考試的備考非常重要。一個好的網課應該具備優質的課程內容、強大的師資力量和良好的學習支持。在市場上眾多的網課中,考生應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進行選擇,以便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學習工具。通過使用合適的網課進行學習和復習,考生可以更加高效地進行備考,提高考試成績。
二,山東省2024年中級會計報名注意事項
報考人員務必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名、繳費等事宜,填報信息應真實完整,照片應人臉清晰、亮度適中。報考人員繳費完成后,報考信息、照片將無法修改,因填報信息、上傳照片錯誤或照片不清晰等原因無法參加考試或因漏繳費用導致報名失敗的,由報考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三,中級會計復核沒通過怎么辦?
如果考生沒有通過成績復核,說明中級會計成績查詢的結果不存在錯誤。如果復核后成績仍然沒有合格的考生不要泄氣,調整好自己的心態,積極投入到2022年的備考狀態中,爭取明年通過三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復核是有時間限制的,申請成績復核的考生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申請。至于申請的方式和時間,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樣的,需要考生以當地官方公布的信息為準。
2023年會計初級考試網上報名網址已經開通了,各地區也在陸續的安排考生報考中,報名網址為“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http://kjs.mof.gov.cn/),考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初級會計師報名入口并按系統要求完成該考試的報名繳費。
初級會計考試的報名費用并不是全國統一的,2023年初級會計報名費用一般都在90-160元之間浮動,具體的金額各位考生可以多多關注當地相關部門發布的有關信息。
2023年初級會計考試在5月13日至17日舉行,具體考試時間安排如下:8:30-11:30《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14:30-17:30《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105分鐘,《經濟法基礎》科目考試時長為75分鐘,兩個科目連續考試,但時間不能混用,考試時間將近,考生需要把握好自己的備考時間,并堅持下去。
萬事開頭難,確實如此,剛開始備考初級會計職稱很多考生可能會覺得無從下手,不清楚自己的學習方向,經常自己感到焦慮,不知道學什么,從哪學,也不清楚應該怎么學。但是如果學習方法不適合自己再努力都是無用功。記憶考生在新一年的初級會計教材下發前,考生可以根據考試大綱和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備考計劃,一定要切實可行,備考計劃一定要詳細,可以具體到每天幾個小時,哪個時間段,需要掌握多少內容。并且堅持下來,克服自己的懶惰。建議考生先學習一遍教材,整理出基本的知識點和教材結構,找到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地方勾畫整理出來,在后續的備考中著重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