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費和保險費的會計分錄是什么是會計人員必須掌握的內容,購入原材料時通常會發生裝卸費和保險費,做賬時應當計入材料的實際成本。本文主要介紹裝卸費和保險費的會計分錄,來一起了解下吧!
裝卸費和保險費的會計分錄
購入材料發生的裝卸費、保險費應當計入材料的實際成本,如果是未入庫,則計入"在途物資",如果已經入庫,則計入"原材料"。具體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原材料/在途物資(購價+保險費+裝卸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裝卸費保險費是否可以抵扣?
答: 裝卸費保險費是不可以抵扣的。
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按照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可以以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是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是不得抵扣的。
購入材料保險費計入哪個科目?
答:原材料的保險費應當計入支出科目。
企業采購材料的實際成本包括了買價、外地運雜費(包括運輸、包裝、裝卸、保險、倉儲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以及大宗材料的市內運雜費。
收到安裝費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1、購入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
2、發生的安裝費用等: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
3、安裝完成交付使用時,按在建工程的累計成本: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以上就是關于裝卸費和保險費的會計分錄的全部介紹,希望大家閱讀后能夠有所收獲!
非上市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是否在2021年1月1日起必須執行新收入準則?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第一條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準則。同時,執行該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2006年頒布的收入準則。
因此,如果非上市企業屬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那么2021年1月1日起必須執行新收入準則,舊收入準則不再執行。
相關條文參考:《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根據租賃的具體情況進行簡化會計處理。我司已經開始執行了新租賃準則,作為承租人,如果想把相關資產進行轉租賃,是否仍可以適用簡化會計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關于承租人會計處理規定,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出簡化會計處理選擇。低價值資產同時還應滿足本準則第十條的規定,即只有承租人能夠從單獨使用該低價值資產或將其與承租人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且該項資產與其他租賃資產沒有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時,才能對該資產租賃選擇進行簡化會計處理。
如果承租人已經或者預期要把相關資產進行轉租賃,則不能將原租賃按照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會計處理。
因此,企業作為承租人預期要把相關資產進行轉租賃,不能將原租賃按照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會計處理。
最近國家出臺了新的《契稅法》,由于涉及到個人買房成本問題因此備受關注。契稅的稅率是3%-5%。那是否意味著個人買房按照1%或1.5%的政策不再適用,從而導致購房成本增加?
新契稅法會增加個人購房成本嗎?
關于契稅法的詳細介紹請看:一圖讀懂契稅法,買賣房子的人都要知道這個稅率
首先我們可以放心,契稅法實施后,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會延續,不會導致買房成本增加。
根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而《契稅法》實施并不會使財稅[2016]23號文作廢,《契稅法》規定的3%-5%的契稅是法定稅率,財稅[2016]23號是個人購買住房的優惠政策,兩份文件并不沖突。
事實上契稅法基本平移了現有的契稅暫行條例,法定稅率并沒有調整,而且1%等優惠稅率還會延續,購房者不會比之前繳更多的稅。所以,個人買房繼續適用財稅[2016]23號的優惠政策,不會導致購買第一套和第二套房的成本增加。
9月1日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正式在寧波啟動試點。至此電子發票已經可以開出普票和專票了,這也意味著,紙質發票即將退出歷史舞臺!
9月1日起,增值稅電子專票試點正式開始!
2020年8月31日,寧波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確定在寧波市海曙區和慈溪市開展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試點工作。
劃重點:
1、電子專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紙質專票相同;
2、試點納稅人應當使用UKey開具電子專票;
3、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
4、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數量由稅務機關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來核定;
5、納稅人若是以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稅收憑證,則應當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專票。
6、電子專票具有永久保存的優勢,即使丟失或損毀,還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12月31日前,基本實現專票電子化!
2020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文件,提出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主要涉稅服務事項基本實現網上辦理。
專票電子化對企業意味著什么?
專票電子化,能實現業務數據、財務數據、稅務數據等的智能連接,今后無論是申報還是認證抵扣也好,操作都會簡化不少。總之,就是能讓財務數字化,會計工作量也會一定程度上減少。
剛剛!有地區正式立法了!強制執行帶薪休假!不執行會怎么樣?會推行到全國嗎?今天小會帶大家看看~
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以下簡稱《健康條例》),作為深圳人的健康“基本法”,《健康條例》是國內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規,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健康條例》總共133條內容,其中引發廣泛熱議的是第63條,也就是被外界解讀為“強制休假”的條款。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安排員工作息時間,對腦力或者體力勞動負荷較重的員工實行輪休制度,避免對員工健康造成人體機能過度損耗或者身心健康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執行員工帶薪休假制度。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員工帶薪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
條例中并沒有“強制休假”這四個字,“強制休假”這個表述是否準確?真的能強制執行嗎?
據央視《天下財經》欄目記者采訪的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翟玉娟表示:從法律角度上來說,這些規定相當于軟法,因為沒有具體的標準,也沒辦法強制執行。關于工作和休息休假的具體規定,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主要還是實行40個小時標準工時制。條例雖然不能起到強制的作用,但“帶薪休假”的權利還是屬于勞動者。
那不執行會怎么樣?這個條例會推廣到全國嗎?
不執行要承擔法律后果!
業內專家普遍認為,新規出臺有一定引導示范效應。深圳市衛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引導用人單位和員工樹立健康工作理念,所以在條例中尚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
翟玉娟表示, 條例中涉及到“帶薪休假”的內容,可以起到積極正面的引導作用,這也與國際勞工組織所倡導的體面勞動理念相符,“要保持工作與生活的平衡,人生的價值不僅在于工作,也要有生活。”翟玉娟還表示:“目前年休假的實際執行力度大概有50%。作為企業來說,要意識到,工人的年休假是工人的基本權利,是不能隨意剝奪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給休年假企業要負怎么樣的法律責任?小會查了匯總了相關資料:
一、行政責任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7條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
部分地方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且未支付應休末休年休假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以此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如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中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津貼、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三、案例
胡某與重慶測繪院勞動爭議糾紛案[(2015)渝五中法民終字第3238號]
2003年7月1日,重慶測繪院與胡某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胡某在測繪崗位工作。2005年7月1日,重慶測繪院與胡某續簽勞動合同期限至2007年1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書);2007年2月1日,重慶測繪院與胡某均續簽勞動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書》:2011年2月1日,重慶測繪院與胡某續簽勞動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書》;共余內容與第一份《勞動合同書》的內容基本一致。
2013年12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書》到期后,重慶測繪院與胡某未再續2014年6月3日,胡某向重慶測繪院郎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重慶測繪院未按法律規定納社保、加班從末支付加班費、工作期間從未享受帶薪年休假為由,要求解除與重慶測繪院的勞動關系。當日,重慶測繪院收到該《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法院認為,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帶薪年休假應是定期休假的種類,相應的未休假應享受的待遇應屬于工資報酬范圍。
本案中,2003年7月1日原、被告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自2004年7月1日起原告即應享受帶薪年休假,2014年6月3日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當年度原告也應享受對應天數的帶薪年休假。判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慶測繪院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胡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61467.3元。
強制帶薪休假會怎么執行?
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長唐任伍認為:深圳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引導意義。建議下一步要認真研究,這個條例是不是具備可行性,它的監管成本到底有多高,有企業不執行怎樣進行懲戒,要盡快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
深圳市衛健委法規處處長陸鈺萍表示:現實當中,有些企業落實得并不是很好。人社部門、工會等單位,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更好地落實這項制度。
盡管到現在深圳的條例并沒有明確實施的細節,但如同前文所說,帶薪年假是咱們打工人的權力,務必要維護咱們的合法權益!有些不良企業會用別的理由不履行帶薪年假,千萬要注意!
年假不休作廢?違法!
看一個案例:
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職某互聯網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互聯網公司通知將不與孔某續訂勞動合同。
在辦理離職手續并領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間,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帶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公司認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于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故公司無需支付補償。因雙方發生爭議,孔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仲裁委審理認為,公司員工手冊雖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于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但無證據表明孔某曾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員工手冊中的規定也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故裁決支持孔某的請求。
此案的核心在于,勞動者的年休假權利不能“默示放棄”,即非經勞動者書面且系因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棄年休假補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 用人單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需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一是用人單位已主動安排了年休假;
二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放棄年休假;
三是勞動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書面申請。勞動者放棄休假只有采取以書面方式明示的行為方才有效。如果用人單位未主動安排年休假,勞動者也沒有提出休假申請的,仍然視為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責任,應當支付未休年休假補償。
數年休假補貼能否拿回?
有的人從入職起就沒有休過年假,單位也沒有說作廢,可以一次獲得所有的未休年休假補償嗎?
答案可能不如職工期望的那樣好。因為一旦出現變故,單位不承認職工積攢的年休假,職工就要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仲裁有時效的。在勞動仲裁中,有兩種時效制度,第一種是普通時效,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第二種是特別針對勞動報酬的時效,即“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可以延長至“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
假設A、B、C是連續的三個自然年度,A年的假期,用人單位可以在B年安排,支付A年未休年休假補償的最后期限是B年度的最后一天,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即應知曉其權利受到侵害,其如果要申請仲裁獲得A年度未休年假補償,時效就應當自C年1月1日起算到C年12月31日截止。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C年度內向用人單位主張該權利,最多可以主張A、B、C三年的未休年休假補償。但是,根據相關規定,不跨年度安排是原則,跨一個年度安排是例外,勞動者要主張A年相關權益,必須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確有跨一年安排休假的事實,否則,僅能主張B、C兩年的未休年休假補償。
來源:會計網(www.lvechang.cn)獨家整理,編輯:小會,素材來源:央視新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會計網、這里是霧都百家號、勞動報、工人日報。
當今網絡購物發達,物流行業也變的十分重要。企業對于運輸產品的裝卸費和保險費一般計入原材料或在途物資的成本里,相關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裝卸費和保險費的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在途物資(購價+保險費+裝卸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什么是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過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并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購半成品,以及不構成產品實體但有助于產品形成的輔助材料。原材料具體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在途物資是什么?
在途物資是指企業購入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各種物資(即在途物資)的采購和入庫情況,一般用于商貿企業。
應交稅費是什么?
應交稅費是指企業根據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實現的利潤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采用一定的計稅方法計提的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應交稅費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企業在初創期進行裝修時,會產生一定的安裝費及設備的維修費,核算時一般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生產成本科目處理,具體的會計分錄應如何編制?
安裝費及維修費的會計分錄
1、如果是企業的管理部門使用的安裝費用和維修費用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中進行核算,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如果是企業的銷售部門在銷售貨物時并提供安裝和維修的服務,則可以計入銷售費用科目中進行核算,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3、如果領用的固定資產是生產產品的必要裝置,則在生產產品時將固定資產計入生產成本或制造費用中進行核算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4、如果是這個固定資產的企業進行生產過程中的必要支出的話,則可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中進行核算。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什么是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屬于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利得。
什么是生產成本?
生產成本是指生產活動的成本,即企業為生產產品而發生的成本。生產成本是生產過程中各種資源利用情況的貨幣表示,是衡量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包括直接材料費、直接工資、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分配轉入的間接費用
固定資產是什么?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但是以下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政策仍然繼續執行,一起來看都有哪些城建稅優惠吧!
1.對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政策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
2.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政策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
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政策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政策參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政策參考:《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政策參考:《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來源: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
還有一天,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就要開始施行了!這部新契稅法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在2021年9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但財政部、稅務局宣布部分契稅優惠政策仍然繼續執行,一起來看都有哪些吧!
以下為公告原文:
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現將稅法實施后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契稅。
三、外國銀行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國銀行分行的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按原文件規定執行。涉及的文件及條款見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同時廢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2.廢止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3.失效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8月27日
附件下載:
來源: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
資產評估師是在2017年開始改革的,科目由五科變為四科,且從2018年開始全面實行新科目的考核。同時報名條件放寬,取消工作年限的要求,卷面分數也發生了變化。
改革前:《資產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建筑工程評估》
改革后:《資產評估基礎》、《資產評估相關知識》、《資產評估實務(一)》、《資產評估實務(二)》
資產評估師考試難度適中。資產評估師的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考生需要在連續的四年時間內通過全部科目,才可取得證書。《資產評估基礎》內容涉及面較廣,且綜合題考察靈活,有一定的難度。《資產評估相關知識》知識點多,教材最后,融合了會計知識、財務管理和經濟法知識。《資產評估實務(一)》涉及較多計算性的內容,財務管理基礎好的考生,比較容易掌握。《資產評估實務(二)》則覆蓋了企業價值方面的評估、無形資產的評估以及大量的財務管理公式。
1、掌握大綱,建立知識體系。考生可根據教輔資料等,梳理各科目的章節知識點,形成自己的大綱,再往后的學習時間里,往里面添加內容。
2、掌握相關案例。考生備考時,可多多留意每個章節后面的案例分析,結合知識點,多刷習題鞏固基礎。
3、清晰重點板塊。每個科目中,總是分了重點,側重點和非重點的,考生需要清楚了解哪部分是重點知識,并且往上“使勁”。
4、保持良好心態。四年過四科,平均下來一年過一科即可,考生有足夠的時間復習,不用太過焦慮。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加收滯納金和加處罰款。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三)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履行的當事人。《稅收征管法》既有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范圍包括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新《稅收征管法》明確稅務機關對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都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但執行的程序和時限有所不同。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強制執行措施無論在征收管理階段還是在檢查階段實施,都是對已超過納稅期的稅款進行追繳,因此,都是稅款與滯納金一同執行。而對罰款的強制追繳必須等復議申請期和起訴期滿后才能執行。
2023年1月16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明確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中規定的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中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相關政策解讀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中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現繼續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該公告指出,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指出,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會在春節期間所發放的慰問費屬于工會的經費支出,應該列入工會會計制度中的第502號科目“維權支出-送溫暖費/困難職工幫扶費”等,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維權支出—送溫暖費/困難職工幫扶費等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
工會經費的含義
工會經費指的是工會組織用于開展各項活動所需要的費用,其主要來源有:會員按照規定所繳納的工會經費;工會舉辦的事業收入;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撥交的經費;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行政的補助。工會的經費主要是用于對員工的宣傳活動支出,文藝活動支出,體育活動支出以及工會干部訓練費。
工會經費繳納分錄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等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工會經費用于集體福利的主要支出
1、基層工會在時節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這里所指的節日主要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如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以及經過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采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
2、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以發放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相應的蛋糕券。
3、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時會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品,會員生病住院或工會會員或其直系親屬去世時也會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金。
4、工會會員退休離崗發放一定金額的紀念品,其相關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慰問金)
貸:庫存現金
春節福利費一般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支付貨幣性福利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貨幣性福利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支付非貨幣性福利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副﹣職工福利﹣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類費用,其在發生的當期就需要計入期間的損益,故屬于期間費用。管理費用一般包括:籌建期間產生的費用、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董事會會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易耗品的攤銷及其他公司經費。
并非春節福利都進“管理費用”科目,而是具體根據員工所屬的部門計入相應的會計科目,比如員工是屬于于管理部門的,就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員工是屬于銷售部門的,就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員工是屬于生產車間管理人員的,就計入“制造費用”科目。
春節車費報銷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做賬時候會涉及到的科目有銀行存款、現金、管理費用、本年利潤等科目,下面主要介紹相關的會計分錄的編制,以及各科目的名詞含義。
1.員工春節過年車票報銷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根據費用所屬部門計入相關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2.企業支付過年車票費用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3.期末結轉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福利費(根據費用所屬部門計入相關科目)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會計科目中負債類科目之一,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原“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變更成現在的“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銀行存款是儲存在銀行的款項,是貨幣資金的組成部分。銀行存款屬于資產類賬戶,增加一般在借方,減少一般在貸方,期末余額多數在借方。一般情況下出納員負責辦理銀行存款的收支業務。本單位的出納要把每筆銀行存款收入和支出業務,都須準確無誤的編制記賬憑證。
庫存現金是指存放于企業財會部門、由出納人員經管的貨幣。根據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每一企業都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專業銀行開立存款戶,賬戶的開立用于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一般情況下企業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都應由出納人員或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辦理。
中級會計證書是會計領域的一種重要資格證書,具有很高的含金量。擁有中級會計證書的會計人員在職場中具備更強的競爭力和執行力,有更廣闊的就業前景。本文將探討如何通過中級會計證書提高自己的執行力,以更好地在職場中發揮自己的能力。
1.學習中級會計證書課程
中級會計證書課程涵蓋了財務會計、成本會計、審計等多個方面,通過學習這些課程可以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進一步提高自己的執行力。學習中級會計證書課程也可以豐富自己的知識儲備,提高自己在職場中的競爭力。
2.參加中級會計證書考試
參加中級會計證書考試可以讓會計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會計知識,進一步提高自己的執行力。通過考試可以證明自己的專業能力和水平,增強自信心,提高自己在職場中的競爭力。
3.積累實踐經驗
除了學習和考試,積累實踐經驗也是提高執行力的重要手段。會計人員可以通過實習、工作等方式積累實踐經驗,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執行力。在實踐中,會計人員還可以學習到更多的知識和技能,進一步提高自己的競爭力。
4.增強溝通能力
溝通能力是一個人在職場中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會計人員需要與其他部門的同事、客戶等進行溝通和交流,提高自己的溝通能力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進一步提高自己的執行力。會計人員可以通過參加培訓、學習溝通技巧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溝通能力。
總結
中級會計證書是提高會計人員執行力的重要途徑之一,通過學習、考試、實踐和溝通等方式,可以幫助會計人員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職業素養,進一步提高自己在職場中的競爭力。擁有中級會計證書的會計人員可以更好地適應職場的變化,實現自己的職業發展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因此簽訂后取消執行的買賣合同等未履行的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2023年7月,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聯合科技部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司對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相關政策進行全面梳理,編寫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力求全方位、多維度、深層次、更精煉展示政策要義。
2.0版下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pdf
2.0版指引按照“實用性、全面性、專業性”的原則編寫,旨在政策查詢更加便捷、成文體系更加完善、文字表述更加專業,為企業提供“菜單式”政策查詢服務。2.0版指引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
一是注重體系化,展現政策要義“一覽無余”。2.0版指引將1.0版指引中分散的政策要點進一步整合,并以“模塊化”的形式展現“研發活動界定”“研發項目管理”“政策主要內容”“研發費用核算要求”“申報和后續管理”等內容,力求系統性、深層次展現政策要義。
二是注重實用性,力求政策內容“一目了然”。2.0版指引以“通用政策+口徑比較+流程解讀+稅務處理”等多種形式展現政策內容,邏輯清晰,一目了然,力求讓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更加便捷查詢、理解政策,更加準確適用政策。
三是注重全面性,剖析政策要點“一清二楚”。2.0版指引根據最新文件要求,對研發活動界定、研發項目管理、費用核算要求、申報和后續管理等進行了全面介紹,能有效幫助基層稅務人員正確理解和把握政策執行有關要求,幫助納稅人依法依規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是注重專業性,力求政策落實“一貫到底”。2.0版指引加強對研發活動界定與研發項目管理的解讀,專門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增加了“研發活動邊界的典型說明”與“研發項目流程管理說明”的內容,對研發活動與其他產業活動、其他科技活動的邊界進行解讀,并對研發項目從立項、實施、結題與資料等不同環節的管理要點予以說明,更好促進政策落地落細落準。
說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僅旨在方便讀者查找和充分理解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是稅收執法或申請享受政策的依據。政策執行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面對2024年稅務師考試,制定一個詳盡的學習計劃是邁向成功的第一步。然而,更為關鍵的是如何有效地執行這一計劃。下面是一些實戰策略,幫助你把計劃轉化為行動,確保備考的每一步都踏實而堅定。
設定具體可行的目標至關重要。將大目標拆分成一系列小目標,每一小步都應該是清晰且可操作的。比如,而不是籠統地計劃“學習稅法”,可以具體到“完成增值稅法的學習和練習題”。
采用番茄工作法或其他時間管理技巧來提高專注力。例如,每學習25分鐘就休息5分鐘,每完成四個“番茄鐘”后可稍作更長的休息。這樣的方法既保證了學習的高效率,也避免了疲勞累積。
把握重點和難點。在備考過程中,識別出考試的重點領域和自身的薄弱環節,優先安排這些內容的學習。通過強化訓練和反復練習,確保重難點得到透徹理解和掌握。
定期自我測驗。利用真題或模擬題檢驗學習成效,不僅可以鞏固知識點,還能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保持健康的生活習慣也是執行學習計劃不可忽視的一環。良好的睡眠、均衡的飲食和適度的運動能夠提供穩定的能量和清晰的頭腦,幫助學習更加高效。
靈活調整是保證計劃順利執行的關鍵。遇到突發情況或學習進度發生變化時,及時對計劃作出調整,保持計劃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積極尋求外部支持與資源也是重要的一環。在這個過程中,會計網在線咨詢老師提供的服務顯得極為寶貴。專業的老師能夠根據你的學習進度和遇到的困難,提供個性化的指導建議。他們可以幫助你優化學習計劃,提供有效的學習方法,甚至在你感到迷茫時給予心理支持。在線咨詢服務方便、快捷,能夠及時解決你在備考路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最后,保持積極的心態。備考之路難免有起有伏,堅持積極的心理狀態,相信自己能夠克服困難,完成計劃。同時,不要害怕尋求幫助,無論是加入學習小組還是尋求專業輔導,都是值得考慮的選擇。
記住,有效執行學習計劃需要自律、耐心和毅力。保持專注、適應變化,并且不斷檢驗自己的學習效果。只要堅持到底,2024年稅務師考試的成功必將屬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