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CMA其知識體系包含財務、管理、業務、市場等內容,著力培養懂財務、懂管理、懂業務的財務精英。今天會計網帶領大家學習差異分析過程中出現的不利原因。
各種差異出現不利的原因
1、固定制造費用不利開支差異有以下幾個原因:
(1)預算過程沒能預測或者包含固定制間接費用的變動:企業建筑和設備的財產稅發生變化或者
是購買新設備:
(2)缺乏適當或足夠經營控制造成過度開支:如緊急維修、無準備的設備更新,或者是計劃外工作要求新增管理者,導致該期內固定間接費用增加:
2、價格差異和用量差異產生的原因:
市場上原材料稀缺、供應商產能不夠,都可能會導致采購的實際價格偏高,造成價格過高,形成材料的不利價格差異。
生產經營環節中控制不利,員工對原材料處理不仔細,都會導致原材料用量偏多,造成材料的不利用量差異。
差異分析的優點
1.差異分析能夠幫助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方面的評估、監控和改善
2.差異分析能夠幫助企業對性產經營人員方面進行客觀合理的績效評估
3.差異分析通過尋找和觀察不利差異和有利差異,能夠評估在連續生產經營的條件下各環節進行的協調性是否達到要求
差異分析的缺點
1.差異分析僅僅能夠定量地皓知某個生產經營環節是否和標準產生差異,但是并不能全面地揭示差異產生的原因和實際出現的情況。
2如果標準成本制定的不合理,那么差異分析無法揭示生產經營的問題。差異分析是徒勞的。
3.僅僅單部門或者單經營環節的差異分析未必能夠揭示生產出現有效或者無效的真實情況,因為該部門的差異原因可能來自在生產價值鏈上的其他環節的有效或者無效情況。
電腦是不是屬于公司的固定資產呢?電腦軟件和電腦主機呢?電腦折舊方法的計算公式是怎么樣的?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固定資產中,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屬于電子設備嗎?
當然屬于了,固定資產分類中的電子設備主要包括:電腦、打印機、程控交換機、網絡服務器、掃描儀,傳真機、復印機、投影儀、一體機、數碼相機、手機、攝像機、錄音設備等
選擇適當的折舊政策,確定資產殘值,比如直線法(平均年限法),雙倍法等等,下面舉個例子:(以下數據皆為虛構)
1、平均年限法:每年折舊額相等
90000*(1-4%)/6=14400
2、雙倍余額遞減法
第一年折舊:90000*2/6=30000
第二年折舊:(90000-30000)*2/6=20000
3、年數總和法
第一年折舊:90000*(1-4%)*6/21=24658.71
第二年折舊:90000*(1-4%)*5/21=20571.43
電腦軟件屬于無形資產嗎?
電腦軟件屬于無形資產,怎么折舊攤銷呢?在收益期內攤銷,收益期不確定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購入時還沒有發票,發票是次月開的,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無形資產——暫估價
貸:其他應付款——暫估價
拿到發票后
借:無形資產
貸:其他應付款
借:無形資產——暫估價
貸:其他應付款——暫估價
負數沖回暫估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累計攤銷
電腦主板屬于固定資產嗎?
電腦屬于固定資產,若其經常要換修的材料可以不用計入固定資產來核算,但若其主要構成部件:顯示器,主板,主機箱等占電腦一大部分價值的東西,是不是在換修時它的價值應算入電腦的價值內,理論上是這樣,但是,實際工作中,電腦折舊年限才3年,而且電腦固定資產原值不高,沒有必要弄得太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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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怎么計算的?消費稅中的增值稅應該怎么計算?如果對這部分內容不太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消費稅中從價定率,納稅人生產銷售、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的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從量定額,按照實際銷售(或移送)、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及定額稅率計算應交納消費稅稅額: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消費稅中增值稅怎樣計算?
一個應稅行為的價款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首先要按照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再用不含稅價格分別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和消費稅稅率計算出應繳的增值稅稅額和消費稅稅額,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計算依據是不含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如果納稅人取得的是價稅合計,就需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如果是一般納稅人,使用的是稅法規定稅率,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使用3%的征收率
消費稅是價內稅,有兩種計征辦法: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是按銷售量計算的,和銷售金額沒有直接關系,從價定率計征的消費稅的計算依據是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計算依據是同一個金額。就是說計算消費稅時,如果取得的銷售額中含有增值稅稅金時,同樣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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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納稅人,都應當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完成稅務申報工作。那么各種納稅申報期限是怎么規定的?比如增值稅納稅期限,消費稅納稅期限等。這都是財務人員必須掌握的,來跟著一起了解下吧!建議收藏!
各種納稅申報期限
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對于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按照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其主管稅務機關會分別核定。對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則可按次納稅。
如果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作為1個納稅期的,那么期滿之日起的15日之內,可以申報納稅。
如果是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那么應當在期滿之日起的5日內進行預繳稅款。在次月1日起15日之內申報納稅,并對上月應納稅款結清。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期限
企業所得稅是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
(1)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以內,企業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2)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以內,企業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作匯算清繳,對應繳應退稅款進行結清。
(3)如果企業在年度中間已終止經營活動,那么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在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應當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且依法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繳納。
營業稅納稅申報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申報期限分別是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對于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主管稅務機關會按照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進行核定。對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那么可以按次進行納稅。
納稅人如果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作為一個納稅期的,那么期滿之日起的15日以內,應當進行申報納稅。如果以5日、10日或者15日作為一個納稅期的,那么應當在期滿之日起的5天之內,進行預繳稅款,到了次月1日起15日之內,應當進行申報納稅并將上月應納稅款結清。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
納稅人應當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的七日之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應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完成土地增值稅的繳納工作。
知識拓展:納稅申報期限延長,稅盤會不會被鎖死?網上辦稅該如何進行?
企業的什么收入需要納稅?
答:企業的銷售貨物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租金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都是需要納稅的。這里的其他收入指的是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但截止目前,房產稅并未在全國范圍內開征。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修訂以來,沿用至今。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也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作為價內稅,屬于產品價格的一部分,與消費者的生活、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息息相關。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經過2017年的修訂,沿用至今,對我國的增值稅征收對象、范圍、稅率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生活息息相關。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將商品或勞務的價款及其應征流轉稅款在發票中分別注明,就是價稅分離。計算不含稅價時,可以通過公式不含稅價=價稅合計÷(1+稅率)計算得出。
價稅分離的計算公式
不含稅價=價稅合計÷(1+稅率)
應納稅額=不含稅價×稅率
不含稅價=價稅合計-應納稅額
為什么價稅分離的時候要除以1加稅率?
因為核定扣除的時候,是在銷售的時候根據耗用的數量進行計稅,所以是當時購進的時候是沒有抵扣過進項的話,保持著一個含稅的價格,所以現在除以1+稅率進行價稅分離
價稅分離的含義
價稅分離是指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將商品或勞務的價款及其應征流轉稅款在發票中分別注明。實行價稅分離的目的是將隱含的稅款從商品或勞務的價格中分離出來,給購買商品或勞務的廠商和消費者一個明白。
什么是不含稅價?
不含稅價格,是“含稅價格”的對稱,不包含稅金的計稅價格,包括商品的成本和利潤兩個因素。中國工商稅收綜大部分按含稅價格計稅外,也有一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稅。如商業部門交納的農、林、牧、水產品收購環節的產品稅,按不包含產品稅款的收購價格計稅。
應納稅額的含義
應納稅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的規定,經過計算得出的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所得稅金額。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什么情況下要進行價稅分離?
如果售價是含稅價,是要做價稅分離的,價外費用,零售價,逾期沒收的押金都是視為含稅價,要做價稅分離的
價內稅和價外稅主要是從商品流動中的計稅方法來區分的,我們接觸最多的增值稅就是價外稅,本期會計網就為大家整理了價外稅的相關內容,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吧。
什么是價外稅?
價外稅是價內稅的對稱。凡是商品價格中不包含應繳流轉稅稅金,統稱為價外稅。目前我國現行的價外稅主要就是增值稅,價外稅由購買方承擔稅款。
價外稅的優點
價外稅具有直觀、透明、中性的特點,有利于發揮價格和稅收各自的獨特作用,便于消費者對價格和稅收進行監督,同時也便于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價格。
價外稅的計算
價外稅包括銷售款和稅款兩部分。由于稅款等于銷售額乘以稅率,而這里的銷售款等于貨款(即含稅價格)減去稅款,即不含稅價格。
計算公式:稅款=[含稅價格/(1+稅率)]*稅率=不含稅價格*稅率
比如一件商品A,定價是1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13%。
價款:100元,稅額:13元,價稅合計:113元。
出售時,售價是113元,稅務局從中收取的增值稅稅費是13元,商家掙到的是100元。如果對外出售的售價應該是113元。換而言之,計算稅額的基數不包括稅額本身。銷售價格里不包含稅款。
消費稅大家也不陌生了,但是消費稅怎么計算?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是什么你了解嗎?如果對這部分內容不清楚,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吧。
什么是消費稅?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
消費稅共設置了11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置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征稅項目。實行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共有13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香煙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甲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另外,卷煙批發環節還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新政策從2009年5月1日起執行。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分別采用從價和從量兩種計稅方法。實行從價計稅辦法征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稅時,通常以每單位應稅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為計稅依據。
消費稅的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計稅方法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一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對于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以上就是有關消費稅的知識點,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相關的會計知識,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現實中有很多應該繳納的稅費社保等等都是公司代扣的,那么對于這部分代扣代繳的費用,應該怎么做會計分錄呢?如果對這部分內容不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吧。
代扣款項的會計分錄
1、代扣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代扣營業稅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代扣消費稅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工資計提、發放、代扣時怎么處理
計提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 (工人工資)
制造費用 (車間管理人與和輔助人員工資)
管理費用 (管理人員工資)
銷售費用 (銷售人員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發工資)
其他應付款—養老 / 醫療等(單位支付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單位支付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 (實發工資數)
其他應付款—養老 / 醫療等 (個人支付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個人支付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個稅)
交納五險一金和個稅時: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 / 醫療等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保險、醫療以及其他的代扣款項應該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在工資支付的過程中會計入其他應付款貸方,當實際支付代扣的保險、公積金的時候從解放轉出,其中代扣個稅的必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的貸方。
支付工資以及社保公積金的相關會計分錄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醫療保險
——住房公積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以上就是有關代扣各種款項的會計分錄,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關的會計知識,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稿酬所得個稅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四點內容,具體如下: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2、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3、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4、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參考政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稿酬所得按次計算方法
稿酬所得按次預扣預繳稅款時次的計算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稿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602號)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稿酬所得個稅表
稿酬所得匯算清繳計算方法
1.居民
(1)應納稅所得額
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2)匯算時間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2.非居民
非居民的稿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非居民個人取得稿酬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稿酬所得匯算清繳計算公式
1.每次(月)稿費收入不足4000元
應預扣預繳稅額=(收入額-800)×70%×20%;
2.如果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
應預扣預繳稅額=每次收入額×(1-20%)×70%×20%。
偶然所得個稅計算公式為:偶然所得應扣繳稅額=每次偶然所得收入全額×20%,具體規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偶然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偶然所得計稅依據包括什么
偶然所得計稅依據包括個人偶然得獎、中獎取得的所得,它是對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種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論在何地兌獎或頒獎,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一律由支付單位扣繳。
偶然所得怎么納稅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偶然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偶然所得免征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