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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ESG概念詳解:百度百科權威解讀
2024-09-23 11:31:18 262 瀏覽

  ESG,即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的縮寫,是一種關注企業非財務績效的投資理念和企業評價標準。這一理念強調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義務,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ESG概念詳解

環境維度(Environmental)

  環境維度主要關注企業對環境的影響,包括企業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能源消耗、廢棄物排放、生態保護等方面的表現。企業需采取一系列措施來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如減少能源消耗、降低廢棄物排放、推廣清潔能源等。這些措施不僅有助于保護環境,還能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競爭力。

社會維度(Social)

  社會維度關注企業對社會的影響,包括員工權益、消費者權益、社區關系、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表現。企業需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員工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積極參與社區建設,維護公共安全。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增強社會認可度。

治理維度(Governance)

  治理維度關注企業的內部管理和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表現。企業需要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護投資者利益。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企業的治理水平和效率,增強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ESG評價體系

  ESG評價體系,又稱ESG評級,由商業和非營利組織創建,用于評估企業的承諾、業績、商業模式和結構如何與可持續發展目標相一致。這些評級首先被投資公司用來篩選或評估其基金和投資組合中的公司。ESG評級的工作流程包括數據采集、信息歸納、指標設置、評分評級和結果指數化。 

中國ESG發展

  近年來,中國ESG評價體系逐漸發展,但起步較晚,影響力尚需提升。中國ESG評價體系建設需立足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考慮碳中和、碳達峰等戰略要求,同時順應全球趨勢,接軌國際前沿。國務院國資委等政府部門積極推動企業踐行ESG理念,制定相關政策,指導企業提升ESG管理水平。

  所以,ESG作為一種關注企業非財務績效的投資理念和企業評價標準,正逐漸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趨勢。企業積極履行ESG責任,不僅有助于提升聲譽和形象,還能降低風險和成本,增強競爭力和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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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全文
2021-08-19 09:50:23 3979 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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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致所有披荊斬棘的CPA考生們
2021-08-26 16:56:29 304 瀏覽

  提起CPA考試,你最先想起的是什么?是等身高的教材資料?還是為備考而忙碌的每一個日日夜夜?

  去年年底,一紙公告通知考試提前,一陣兵荒馬亂,還沒準備好,就要開始備考。不管怎么樣,先把計劃列好,但是《會計》的合并報表題為什么那么長,《稅法》和《財管》的公式,為什么那么多,《經濟法》在答題時能不能只說“根據規定”?審計為什么總是喜歡假動作,題干總是曖昧又模糊?扮豬吃老虎的《戰略》,總是讓人放松警惕。

  這一年,見面最多的是CPA老師;這一年,習慣了倍速播放視頻課件;這一年,用完了以前好幾年都用不完的筆芯;這一年,老師嘴里最常說的話,是“CPA這么簡單,怎么總是考不過?實在不會,就死記硬背記下來,今年考不過,明年又重學。”;這一年,變得愈發迷信,癡迷轉發錦鯉和膜拜考神。

  從破曉到黃昏,從傍晚到星辰,太陽月亮和星星,輪班看顧著我們認真的身影,每天起早貪黑,只為和注冊會計師證書完成勝利會師。

  回顧這一年,證書也許是那個最小的收獲,在備考過程中,耐心、毅力、不服輸的自己更為珍貴。備考路上有鼓勵也有質疑,有助力也有打擊。原來眾樂樂不如獨樂樂,備考的生活枯燥而疲憊,頂著酸酸的聲音,走著長長的路,考證從來都是一個人對抗孤獨的戰斗。前一秒心態崩潰,后一秒擦干眼淚,在無數次自嘲之后,我們還是選擇堅持下來。

  現在,考試真的要來了,無論結果如何,奔赴戰場,就是勇士。

  愿所有的夢想都開花結果,愿所有的追逐都不被辜負,愿你披星戴月,未來一定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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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馨提示:

  按時下載打印準考證

  準考證下載打印將于今晚20:00截止,請各位考生及時登錄網報系統辦理。

  準備考試證件和相關物品

  請各位考生提前準備好考試證件和可帶入考場的物品,如下:

  1、有效身份證

  2、準考證(準考證上不能寫字)

  3、核酸檢測陰性報告(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準備電子或紙質版)

  4、當日更新的健康碼(具體請看各地疫情防控公告的要求)

  5、《安全承諾書》

  6、不具有文字儲存及顯示、錄放功能的計算器

  7、筆

  8、口罩

  把握考試時間

  每場考試,請各位考生提前到達考點,預留足夠時間配合考試工作人員進行體溫、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健康碼等檢測,以及準考證、身份證信息核驗。

  牢記防疫要求

  請各位考生仔細閱讀自己考區的防疫要求,做到保護好自己,也方便他人。

  來源:注冊會計師、重慶注冊會計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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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esg百度百科,詳細解讀,一睹為快!
2024-10-08 15:23:57 634 瀏覽

在當今全球經濟發展與企業運營日益復雜的背景下,一個全面、多維度的企業評價標準——ESG(環境、社會和治理)正逐步成為衡量企業綜合實力的關鍵指標。為了深入探索這一標準背后的深刻內涵對企業長遠發展的深遠影響,為了更全面地了解ESG,以下將為您詳細解讀ESG的定義、內容、意義以及其在企業實踐中的應用。

ESG百度百科

一、ESG的定義

ESG,全稱為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是一個綜合性的評估體系,全面考察企業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三個方面的表現。這三個方面相互關聯,共同構成了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石。

二、ESG的內容

環境中:關注企業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影響。包括企業的碳排放量、能源消耗、廢物處理和資源利用效率,企業是否采取環保措施、是否符合環保法規也是評估的重點。

社會中:考察企業對社會的貢獻和責任。這包括企業對員工福利的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與供應商和客戶的合作關系和企業在社區中的形象,企業是否遵守勞動法規、是否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也是重要的評估指標。

治理中:關注企業的內部管理和決策過程。包括企業的股權結構、董事會職能、管理層激勵機制和企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企業是否遵循商業道德、是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也是評估的關鍵。

三、ESG的意義

ESG的引入,不僅有助于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還能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和品牌價值。通過關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企業可以更好的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增強員工的歸屬感,提升供應鏈的穩定性,進而實現長期穩健的發展。

四、ESG在企業實踐中的應用

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將ESG理念融入其戰略規劃和日常運營中。例如,一些企業開始采用綠色生產方式,減少碳排放和資源消耗;他還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提升企業的社會影響力,在治理中,企業開始加強內部管理和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企業的穩健發展。

ESG還成為投資者評估企業價值的重要參考。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長期發展前景和社會責任感,ESG表現良好的企業往往能夠獲得更多的投資青睞。

ESG作為衡量企業價值和投資潛力的新標準,正逐漸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認可。通過關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企業可以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升社會形象和品牌價值,ESG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來評估企業的價值和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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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全文
2021-06-11 15:31:38 5490 瀏覽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數據安全法是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也是國家安全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以下是數據安全法全文內容。

數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條 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支持開展數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數據安全保護意識和水平,推動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 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開展數據安全治理、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數據安全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十三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需要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產品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國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準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國家支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范、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教育、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專業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于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于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三十三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于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 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務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時效性,提升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委托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并應當監督受托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臺,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并要求有關組織、個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處理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統計、檔案工作中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軍事數據安全保護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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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10:29:08 451 瀏覽

在當今的商業與社會發展中,ESG(環境、社會和治理)已成為一個備受矚目的概念。他不僅代表了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新標準,還體現了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的全方位關注,下面,我們將詳細解析ESG的核心理念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意義。

ESG百度百科

一、ESG的定義與核心要素

ESG是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三個英文單詞的首字母縮寫。這一理念通過三個維度來全面評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環境(E):關注企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包括碳排放、廢棄物管理、能源利用、自然資源消耗、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企業需注重環境保護,采取節能減排措施,推廣綠色技術,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社會(S):側重于企業對社會的影響。包括員工安全健康、薪酬福利、管理培訓、上下游供應鏈關系、產品安全質量和社區關系,企業需履行社會責任,尊重人權,確保產品安全,維護社區和諧。

治理(G):考察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行為。包括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反貪污、反不公平競爭和商業道德,企業需提高治理水平,確保公司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執行。

二、ESG在現代社會中的應用

隨著全球對可持續發展的日益重視,ESG已成為投資者、消費者和監管機構評估企業的重要標準。

投資者視角:ESG表現良好的企業往往能夠在長期中帶來持續回報。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關注企業的ESG表現,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消費者視角:消費者越來越傾向于選擇那些注重環境保護、有社會責任心的企業產品。ESG表現良好的企業能夠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忠誠。

監管機構視角:監管機構通過制定ESG相關政策,鼓勵企業注重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和提高治理水平。監管機構還加強對企業ESG信息的披露要求,以提高市場透明度。

三、ESG的未來發展趨勢

未來,ESG將在全球范圍內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和推廣。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把ESG納入戰略規劃和經營管理中,ESG投資也將成為主流投資方式推動全球資本向可持續發展領域流動。

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數據的積累,ESG評價體系將更加完善和精準。這將有助于投資者、消費者和監管機構更準確地評估企業的ESG表現,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ESG已成為衡量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新標準。他不僅代表了企業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的全方位關注,還體現了全球對可持續發展的共同追求,未來,ESG將在全球范圍內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推動社會向更加綠色、和諧、有序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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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7)全文
2021-09-13 15:42:22 1252 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是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規,自2017年修訂以來,沿用至今,以下為《關稅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履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 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第十一條 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于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

  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時進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時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三條 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五條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六條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第二十七條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的成本、費用、稅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數據為依據。

  第四章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征收

  第二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證、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資料。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并且所涉關稅數額較大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憑海關總署統一格式的協助查詢賬戶通知書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并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第三十五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向納稅義務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的情況予以公告。

  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繳款憑證格式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八條 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

  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套算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適用匯率的日期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按照國家規定保稅進口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規定征收進口關稅。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進境時按照國家規定征收進口關稅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退還進境時已征收的關稅稅款。

  第四十二條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四十三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第四十四條 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進出口時不征收關稅。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征收關稅。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第四十六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進出口該貨物之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第四十九條 需由海關監管使用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補稅的,海關應當根據該貨物進口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第五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但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發現海關監管貨物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應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因報關企業違反規定而造成海關少征、漏征稅款的,報關企業對少征或者漏征的稅款、滯納金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報關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報關企業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關監管貨物期間,海關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責任。

  第五十五條 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應當向海關報告,依法繳清稅款。納稅義務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納稅義務人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的,應當向海關報告。按照規定需要繳稅的,應當依法繳清稅款;按照規定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保稅待遇的,應當到海關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手續。

  納稅義務人欠稅或者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海關報告。海關應當依法對納稅義務人的應繳稅款予以清繳。

  第五章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

  第五十六條 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并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條 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

  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

  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規定按貨物征稅的進境物品,按照本條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征收關稅。

  第五十八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托的人應當遵守本章對納稅義務人的各項規定。

  第六十條 進口稅從價計征。

  進口稅的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第六十一條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

  第六十二條 進境物品,適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完稅價格。

  第六十三條 進口稅的減征、免征、補征、追征、退還以及對暫準進境物品征收進口稅參照本條例對貨物征收進口關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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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全文
2021-09-16 17:45:48 2776 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為了使中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制定的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完成率第二次修正。以下是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第四十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第五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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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2011)全文
2021-09-15 15:53:24 4183 瀏覽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但截止目前,房產稅并未在全國范圍內開征。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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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全文
2021-09-13 15:21:01 1241 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修訂以來,沿用至今。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也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作為價內稅,屬于產品價格的一部分,與消費者的生活、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息息相關。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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