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滯納金如何做會計分錄?你是否了解呢?對于逾期繳納關稅的,海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原應納稅款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本文就針對關稅滯納金的會計分錄做一個相關介紹,來一起了解下吧!
關稅滯納金會計分錄
對于企業遲繳關稅加收的滯納金和違反稅法被處以罰款的支出,應在稅后利潤中列支。
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銀行存款”。
征收滯納金的目的
通過使滯納關稅的納稅人承擔新的貨幣給付義務的方法,促使其盡早履行其關稅給付義務。
關稅繳納期限
由海關法定的關稅納稅人應當履行關稅給付義務的時間期限。納稅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關稅配額內稅率
為了將征收關稅與進口配額制結合起來限制外國商品進口而對屬于預定進口配額內的商品實施的一種稅率,一般低于優惠稅率。我國自1996年4月1開始實施關稅配額內稅率。第一批列入實施關稅配額內稅率的有12種進口糧油類商品。其中最高一檔稅率為40%,最低一檔稅率為1%關稅納稅方式:
納稅人履行繳納關稅義務的形式:通常的關稅納稅方式是由接受按進(出)口貨物正式進(出)口的通關手續早報的海關,逐票計算應征關稅并填發關稅繳款書;由納稅義務人憑以向海關或指定的銀行辦理稅款交付或轉賬入庫手續;之后,海關(憑銀行回執聯)辦理結關放行手續。征稅手續在前,結關放行手續在后,有利于稅款及時入庫,防止拖欠稅款。因此,各國海關都以這種方式作為基本納稅方式。
逾期征收滯納金的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
2、租賃進口貨物分期支付租金的,逾期辦理申報手續的。
海關滯納金怎么算
1、在實際計算納稅期限時,應從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第二天起計算,當天不計入。
2、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如果稅款繳納期限內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則不予扣除。
4、滯納天數按照實際滯納天數計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計算。滯納金指因未在海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它也是一種罰金。滯納金的計算公式
滯納金=關稅稅額x千分之0.5x(滯納天數)
“關稅”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聽到蠻多的。那你對我國的關稅又了解多少呢?今天會計網就跟大家聊聊關稅的知識點。
什么是關稅?
關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中央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各締約方保護其境內經濟的一種手段。按進出口貨物的流向,分為進口稅、出口稅、過境稅;按關稅性質,分為普通關稅、優惠關稅、差別關稅。
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一樣都是“流轉稅”大家庭中的一員。
進出境的物品、貨物都是要征收關稅的。
曾經有童鞋提問:如果從海外進口一批“原產于中國”的貨物,是不是可以不征收關稅?
上述的情況是要按照“最惠國稅率”征收關稅。
“最惠國稅率”又是什么呢?下面就要講講“關稅的稅率”。
我國現行的關稅稅率一共有6類,分別是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和暫定稅率。
關稅稅率種類各自對應的適用范圍具體如下:
回歸剛才那個問題,雖然貨物是原產于我國的,但是出了國門到海外溜達了一圈,又回來了。因此要執行最惠國稅率來征收關稅。
那又應該如何計算關稅的應納稅額呢?
戳下圖,關稅的應納稅額計算一目了然!
前面三個計稅依據與消費稅差不多,可以結合著來記憶。不過圖中好像混進了某個奇怪的東西。什么是“滑準稅”?所謂的滑準稅是指關稅的稅率隨著進口商品價格的變動而反方向變動的一種稅率形式,稅率是采用比例稅率。
還有一個重要的知識點忘記和大家介紹了,那就是“關稅完稅價格”。說明一下這里只介紹一般情況下的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的確定
一句話解釋 “關稅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和“不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具體分別如圖所示:
今天的“關稅”知識就介紹到這里。
延伸拓展:進口關稅會計分錄怎么做?怎么計算?
專家解稅公眾號原創首發,作者:銅豌豆,部分素材來源于網絡。
關于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實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自2019年9月20日起,關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納稅人端自行開具17%、16%、11%、10%原適用稅率發票權限;對于符合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條件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開票權限后,可在24小時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其中: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原適用稅率發票臨時開票權限時,只需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即可,但納稅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自2019年9月20日起,關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納稅人端自行開具17%、16%、11%、10%原適用稅率發票權限。
【通俗的說】不能自行開具了,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開票權限后,在24小時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提醒】如果自行符合規定重新開具13%/9%/6%/3%發票,不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開票權限。
【提醒】如果是2019年4月1日前的6%/3%專用發票,按規定重新開具藍字發票,也不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開票權限。
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2〕,辦理臨時開票權限。
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補充】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前,進行申報未開具發票的,可以按照原稅率補開;開具發票的,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可以按照原稅率補開紅字發票或藍字發票。
留存備查資料: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例】2019年9月21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必須在24小時內,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例】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從文件的要求是“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僅僅是要求“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需要辦理臨時開票權限,并沒有要求開具紅字發票需要辦理臨時開票權限。
【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其中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流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前,未進行申報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進行補充申報或者更正申報,涉及繳納滯納金的,按規定繳納;
(2)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已經開具的,按規定作廢,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后,按照新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開具紅字發票
(1)納稅人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具體應如何處理:
答:上例納稅人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分別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尚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的,由銷售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二)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或者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尚未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根據購買方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2)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藍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是銷售方開具信息表,對于已經交付購買方的專票,購買方需要將未用于申報抵扣的藍字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給銷售方;
對于購買方開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購買方已經將專票用于申報抵扣,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如果未用于申報抵扣,但是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也無需退回。
(3)銷售方開具了專用發票,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按如下流程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第一步: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二步: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第三步: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第四步: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如何申報?
【案例1】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筆銷售收入申報并繳納稅款。2019年4月,該納稅人根據客戶要求就該筆銷售收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4月補開原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將金額、稅額填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列次。同時,由于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經在前期按照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本期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開具發票”相關列次填寫相應負數進行沖減。
【案例2】
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以前月份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中止,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金額10萬元,稅額1.6萬元,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納稅人2019年4月開具原16%稅率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將紅字沖減的金額、稅額計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列次。
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購入方納稅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取得了一張票面稅率欄次填寫錯誤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可將已取得的發票聯次退回銷售方,并要求銷售方重新為單位開具正確的發票。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xiaochenshuiwu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是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規,自2017年修訂以來,沿用至今,以下為《關稅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履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 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第十一條 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于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
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時進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時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三條 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五條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六條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第二十七條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的成本、費用、稅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數據為依據。
第四章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征收
第二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證、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資料。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并且所涉關稅數額較大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憑海關總署統一格式的協助查詢賬戶通知書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并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第三十五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向納稅義務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的情況予以公告。
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繳款憑證格式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八條 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
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套算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適用匯率的日期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按照國家規定保稅進口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規定征收進口關稅。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進境時按照國家規定征收進口關稅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退還進境時已征收的關稅稅款。
第四十二條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四十三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第四十四條 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進出口時不征收關稅。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征收關稅。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第四十六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進出口該貨物之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第四十九條 需由海關監管使用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補稅的,海關應當根據該貨物進口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第五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但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發現海關監管貨物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應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因報關企業違反規定而造成海關少征、漏征稅款的,報關企業對少征或者漏征的稅款、滯納金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報關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報關企業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關監管貨物期間,海關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責任。
第五十五條 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應當向海關報告,依法繳清稅款。納稅義務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納稅義務人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的,應當向海關報告。按照規定需要繳稅的,應當依法繳清稅款;按照規定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保稅待遇的,應當到海關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手續。
納稅義務人欠稅或者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海關報告。海關應當依法對納稅義務人的應繳稅款予以清繳。
第五章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
第五十六條 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并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條 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
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
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規定按貨物征稅的進境物品,按照本條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征收關稅。
第五十八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托的人應當遵守本章對納稅義務人的各項規定。
第六十條 進口稅從價計征。
進口稅的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第六十一條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
第六十二條 進境物品,適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完稅價格。
第六十三條 進口稅的減征、免征、補征、追征、退還以及對暫準進境物品征收進口稅參照本條例對貨物征收進口關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同時廢止。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需要計算進口關稅,關于進口關稅的計算公式有三種:從價進口關稅稅額=到岸價格×進口從價關稅稅率;從量進口關稅稅額=商品進口數量×進口從量關稅稅率;復合進口關稅稅額=到岸價格×進口從價關稅稅率+商品進口數量×進口從量關稅稅率。
進口關稅的計算方式
進口關稅一共有三種,三種關稅的計算方法分別如下:
1、從價進口關稅稅額=到岸價格×進口從價關稅稅率;
2、從量進口關稅稅額=商品進口數量×進口從量關稅稅率;
3、復合進口關稅稅額=到岸價格×進口從價關稅稅率+商品進口數量×進口從量關稅稅率。
在計算關稅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進口稅款繳納形式為人民幣。
進口貨物以外幣計價成交的,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征。人民幣外匯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折合人民幣。
2、稅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
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稅稅額計算到分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免稅。
進口關稅應計入什么科目?
進口關稅要具體對待,一般有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一批貨物的進口關稅,而且無法分攤到具體的貨物價值中的,可以直接計入制造費用(生產型公司)或營業成本(其他類型公司)
2、如果是單個設備或貨物的進口關稅,則應該計入單個貨物或設備的價值中,計入存貨或固定資產等對應的科目。
距離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只有30天時間,前天會計網跟各位考生分享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相關高頻考點后,今天繼續為大家分享關于《經濟法基礎》科目考點內容,印花稅、車船稅、資源稅、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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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高頻考點
2020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印花稅、車船稅、資源稅、關稅
考點概述
印花稅
1、納稅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1)立合同人(直接權利,不包括擔保人、證人、鑒定人。但是當事人的代理人,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
(2)立據人:產權轉移書據;
(3)立賬簿人:營業賬簿的納稅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若是雙方以上的,則當事人各方都是)。
2、征稅范圍
(1)合同類: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股權(不包括上市和掛牌公司股票)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3)營業賬簿:資金賬簿、其他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不動產權證書、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 專利證書等。
(5)證券交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
注意:“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屬于技術合同; "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屬于產權轉移書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均屬于產權轉移書據。
3、繳納方法:(1)自行貼花辦法;匯貼或匯繳辦法(匯貼: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時;匯繳:同一種類頻繁);委托代征辦法。
車船稅
1.車船稅納稅人
車船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稅法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包括乘用車、商用車、掛車S其他車輛、摩托車和船舶。
提示: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等(不包括拖拉機)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3.車船稅應納稅額計算
(1)乘用車、客車和摩托車的應納稅額=輛數x適用年基準稅額
(2)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的應納稅額=整備質量噸位數x適用年基準稅額
(3)機動船舶的應納稅額=凈噸位數x適用年基準稅額
(4)拖船和非機動駁船的應納稅額=凈噸位數x適用年基準稅額x 50%
(5)游艇的應納稅額=艇身長度x適用年基準稅額
(6)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
應納稅額=適用年基準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4.車船稅稅收優惠
(1)法定減免:
①免:捕撈、養殖漁船;軍、警;外;新能源(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
②減半:節能。
③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農+農)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④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由部隊號牌改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掛當年車船稅。
(2)特定減免:臨時入境的外、港澳臺;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資源稅
1、納稅人
資源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范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金屬礦、海鹽六類。
注意:人造石油不征稅。
3、 計稅依據
1、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1)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2)也不包括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3)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2、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1)包括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3)視同銷售具體包括:
①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
②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后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
③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
4、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 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 1 )從價定率計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 2 )從量定額計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 3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定額稅率。
關稅
1、納稅人
物品的納稅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種運輸工具上服務人員入境時攜帶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個人物品的所有人:
(4)個人郵遞物品的收件人。
2、稅率
普通稅率:
(1)原產于未與我國共同適用或訂立訂最惠國稅率、特惠稅率或協定稅率的國家或地區
(2)原產地不明
最惠國稅率:
(1)原產于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2)原產于與我國簽訂最惠國待遇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
(3)原產于我國
協定稅率:原產于與我國簽訂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
特惠稅率:原產于與我國簽訂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
關稅配額稅率:
配額與稅率結合,配額內稅率較低,配額外稅率較高(限制進口)
暫定稅率:在最惠國稅率的基礎上,對特殊貨物可執行暫定稅率
3、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2020年初級會計師報考條件
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⑴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⑵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⑶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⑷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報名手續
(一)2019年11月1日至30日,“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初級資格考試報名系統開通;報名系統中繳費系統延開至12月5日。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上述時間段內,自行確定本地區具體的報名開始時間及次數,報名截止時間統一為2019年11月30日。
(二)2020年4月1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初級資格考試準考證網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三)2020年5月9日開始組織初級資格考試。
(四)全部考試結束后兩周內,下發初級資格考試成績,并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和各地考試管理機構指定媒體上公布。
考試科目包括有哪些?
2019年初級會計師考試科目與往年一樣,也是《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
具體題型:
《經濟法基礎》考試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
《初級會計實務》考試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考試時間
根據國家財政部發布的《通知》,2020年度初級資格考試于2020年5月9日開始進行,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長為1.5小時,《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長為2小時,兩個科目連續考試,時間不能混用。
以上便是2020年初級會計師考試相關事宜,雖然現在離考試、報名還是有一段時間,不過考生們也不能太大意,提前為考試做好充分準備,總比臨時抱佛腳的態度要好。
(一)初級會計考試一年可以考幾次?
一年一次,初級考試目前一年只考一次,全國統一考試,統一命題,并且目前國家沒有一年考多次的計劃政策。
在會計證取消后,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放寬,只要是高中畢業以上學歷都可以參加考試,很多人認為以后每年會增加考試次數,但在2018年考試中并沒有增加次數,而是通過增加考試批次來緩解大家對于考試的壓力,分為9天18個批次,采取隨機抽題的方式進行考試,每一個場次的考試難度幾乎是差不多的,所以不要擔心別人抽到的題比較簡單,我抽到的題比較難啊這類情況,一般是不會存在的。
根據財政部的安排可知,2020年初級會計考試依然是一年一考,國家目前暫時沒有一年多考的計劃。每年的考試時間都是在5月份開始考試,報名時間都是在前一年的11月份。
會計行業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很大一部分是為了挑選更優秀的人才,畢竟初級會計考試比從業考試的難度高了幾個度,如果初級考試變為一年多考,那豈不是和本心相悖。
(二)該怎么復習科目考試呢?
報名結束后,該怎么準備考試也是廣大考生煩惱的問題。是直接學完一科再接著學另一科,還是交叉混合學習?又該怎么混合學習?小編在這里給大家的建議是,早上的時候學習經濟法,下午學習初級會計實務,晚上再總結一天學過的課程。為什么這么安排呢?經濟法的知識要點比較細,屬于記憶性科目,需要記憶的東西相當多,在早晨記憶比較合適,記得比較牢,也比較快。初級會計實務,邏輯性比較強,需要大量的計算,放在下午時間長足夠去計算題目。到了晚上把一天的知識點總結鞏固,第二天早晨花10分鐘回顧一下前一天的知識,就非常好了。
在有效的時間里指定計劃表,每天固定復習幾章知識,直到考試前多做幾遍真題,就差不多了,堅持加努力,考試一定過過過!!!
從事會計工作必須得讓招聘公司和人事認可你的專業能力,那專業能力如何體現呢?那就從證書上就能完全體現了,假如你還是個沒有經驗的新人,但是你手持會計證,也證明了你懂得會計專業的理論知識,比如借貸方關系,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關系。這些理論知識也是要通過系統化的學習及證書的證明才能證明你已經掌握了這些知識。
初級會計的含金量高嗎?
這個真的因人而異。對于轉行到會計行業的人來說,含金量真的蠻高的,因為這是一張可以證明你能把會計有關工作做好的專業能力證明之一,當然入行了還需要不斷的學習,畢竟初級會計知識比較淺,深層的知識想學精學透,不僅需要一直積累行業經驗,多加思考,還需要不斷的吸收新的知識,還要一直考證書,初級考完,還有中級會計,高級會計,注冊會計師。把工作做好的前提條件,需要的是知識還有經驗的積累、總結,才能在會計這條道路上越走越遠。
那初級會計證對于在會計行業的“老”同事來說就不重要了嗎?不是的,對于老同事來說同樣重要,只是老同事需要更多新知識的積累沉淀,再加上初級會計每年都要繼續教育,每年的法規、會計準則都會更新,還有很多公司把持有證書作為獎勵,以激勵更多的會計人員學習新知識,考下更高一級的會計職稱。
總的來說,初級會計證不管對于零基礎想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還是在會計行業工作了幾年的“老”會計來說,一樣重要,對于“新”會計人來說,拿到初級會計證相當于學習到了會計專業的知識,對于“老”會計人來說,這也是升職加薪的一個證明(畢竟有很多公司是考到證書就升職加薪啊!)每年都需要做知識的更新和積累,才能豐富自己的會計知識,從會計小白的臺階邁向財務主管的大道。
進口關稅通常情況下不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一般計入貨物成本中;而出口關稅可以根據應繳納的出口關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
進口關稅一般計入貨物成本,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在計算方面,關稅應根據貨物所屬類別,選擇適用關稅稅率,根據海關完稅單據,在稅務局認證后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出口關稅可以根據應繳納的出口關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
可以計入稅金及附加的稅種有哪些?
具體包括消費稅、房產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其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消費稅、房產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企業應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期末時,應將“稅金及附加”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稅金及附加”科目無余額。
企業所繳納的印花稅,不會發生應付未付稅款的情況,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同時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問題,因此,企業繳納的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在購買印花稅票時,可以直接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稅金及附加與應交稅費的區別是什么?
應交稅費屬于負債類科目,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企業按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借方登記已經繳納的各項稅費,貸方登記應繳納的稅費,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貸方余額表示尚未繳納的稅費;稅金及附加為損益類科目,主要核算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輛購置稅等。
兩者在結轉方面有所不同,稅金及附加直接結轉本年利潤;應交稅費在繳納時直接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