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切實解決我國企業相關會計實務問題,財政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是通知全文:
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辦會〔2023〕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解決企業會計準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并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征求意見稿)》。現印發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23年9月24日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反饋意見材料中請注明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
財政部辦公廳
2023年8月23日
《解釋第17號》起草過程
截至目前,《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第17號》)的起草主要經歷了以下過程:
一是啟動研究階段。項目組密切跟蹤國際趨同進展和我國會計實務發展,通過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機制、以及企業會計準則閉環工作機制收集了解準則實施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并研究確定擬通過準則解釋形式加以規范的內容,啟動了《解釋第17號》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是調研起草階段。今年以來,我們分別通過電話訪談、召開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向有關業務監管單位、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全面了解擬規范問題涉及的業務操作和會計核算情況,并進行深入研究和討論,形成《解釋第17號》討論稿。
三是修訂完善階段。充分發揮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機制作用,就相關問題開展了多次內部研討,并就部分重點問題書面征求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在匯總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解釋第17號》的征求意見稿。
《解釋第17號》主要內容及說明
《解釋第17號》共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一)關于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
1.相關背景。
2020年1月和2022年10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先后針對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的分類、附有契約條件的非流動負債等議題,發布了《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的修訂》,澄清了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對附有契約條件的負債的流動性劃分原則,并增加了相應的披露要求。同時,通過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機制等渠道了解到,目前我國實務中對負債的流動性劃分,特別是附有契約條件的負債流動性劃分需要進一步指導。為滿足國內實務需要,同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持續趨同,我們對負債的流動性劃分進一步完善規范。
2.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第17號》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中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的劃分原則進行了修訂完善。一是明確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沒有將負債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實質性權利,該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企業是否行使上述權利的主觀可能性,并不影響負債的流動性劃分;二是明確對于企業貸款安排產生的負債,企業將負債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權利可能取決于契約條件時,應當區別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之后應遵循的契約條件,考慮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具有推遲清償負債的權利;三是明確負債清償的內涵,并澄清了如果企業負債的交易對手方可以選擇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清償且該選擇權分類為權益工具,那么相關清償條款與該負債的流動性劃分無關;四是明確了附有契約條件且歸類為非流動負債的貸款安排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以使報表使用者了解該負債可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清償的風險。同時,從報表可比性角度出發,《解釋第17號》對新舊銜接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在生效日期方面,《解釋第17號》的生效日期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一致,企業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解釋內容。
(二)關于供應商融資安排的披露。
1.相關背景。
2023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針對供應商融資安排項目,發布了《對〈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的修訂》以及《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訂》,規范了供應商融資安排的界定、供應商融資安排在現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以及相關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從目前國內實務看,供應商融資安排(如反向保理)日益增多,不同企業對其存在理解不一致,影響到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為滿足國內實務需要,同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持續趨同,使報表使用者更好了解供應商融資安排對企業負債、現金流量及流動性風險敞口等的影響,我們對供應商融資安排相關的披露加以規范。
2.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第17號》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相關內容進行了補充,明確了企業供應商融資安排的范圍和披露要求。一是明確供應商融資安排的界定和范圍;二是明確供應商融資安排在現金流量表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根據金融工具準則的相關風險信息披露要求。同時,《解釋第17號》對新舊銜接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并從實務操作角度對首次執行的特定情形披露進行了簡化處理;在生效日期方面,《解釋第17號》的生效日期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一致,企業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解釋內容。
(三)關于售后租回的會計處理。
1.相關背景。
2022年9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針對售后租回的會計處理發布了《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的修訂》,對資產轉讓屬于銷售時租回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的后續計量作出進一步規范。從實務看,由于現行準則對資產轉讓屬于銷售時租回形成的租賃負債的計量要求不明確,不同企業的理解和做法存在一定差異,而將售后租回形成的租賃負債適用與一般租賃相同的計量要求,可能會造成承租人僅因重新計量租賃負債而確認一項利得,這與售后租回僅就轉讓至買方兼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的要求不一致。為解決前述問題并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持續趨同,我們對售后租回的會計處理作出進一步規范。
2.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第17號》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明確承租人在對此類售后租回交易所形成的租賃負債進行后續計量時,確定租賃付款額的方式不得導致其確認與所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利得或損失。二是明確對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情形,承租人仍應將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在新舊銜接方面,從報表可比性角度出發,要求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首次執行日后的售后租回交易進行追溯調整。
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1.是否同意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劃分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同意,請說明理由,并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2.是否同意征求意見稿中關于供應商融資安排披露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同意,請說明理由,并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3.是否同意征求意見稿關于售后租回的會計處理相關規定?如果不同意,請說明理由,并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4.是否同意征求意見稿有關新舊銜接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同意,請說明理由,并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5.對征求意見稿有無其他意見和建議,請說明理由,并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內容來源財政部,會計網整理發布。
2020年10月20日,財政部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就《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部分問題進行進一步明確,一起來了解吧。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
一、關于接受捐贈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按規定接受捐贈,應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單位取得捐贈的貨幣資金按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中“應繳財政款”科目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2.單位接受捐贈人委托轉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受托代理業務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3.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單位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捐贈收入”科目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接受捐贈取得貨幣資金的,還應當同時按照“其他預算收入”科目相關規定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二)單位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的初始入賬成本,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一條、《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第十二條、《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第十三條、《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第十三條、《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第十條等規定確定。
上述準則條款中所稱“憑據”,包括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有確鑿證據表明憑據上注明的金額高于受贈資產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30%或達不到其70%的,則應當以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成本。
上述準則條款中所稱“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一般指取得資產當日捐贈方自產物資的出廠價、所銷售物資的銷售價、非自產或銷售物資在知名大型電商平臺同類或類似商品價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應符合其規定。
(三)單位作為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向其附屬單位分配受贈的貨幣資金,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支出)”科目相關規定處理;單位按規定向其附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分配受贈的貨幣資金,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其他費用(支出)”科目相關規定處理。
單位向政府會計主體分配受贈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相關規定處理;單位向非政府會計主體分配受贈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資產處置費用”科目相關規定處理。
(四)單位使用、處置受贈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處置受贈資產取得的凈收入(取得價款扣減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金額),按規定上繳財政的,應當通過“應繳財政款”科目核算;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通過“其他(預算)收入”科目核算。
二、關于政府對外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以下簡稱2號準則)所稱“股權投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等。政府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本級政府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進行核算。
(二)根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單位,與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之間不存在股權投資關系,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不適用2號準則規定,不作為單位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通過單位賬戶對國家出資企業投入貨幣資金,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其他費用(支出)”科目相關規定處理;不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相關規定處理。
本解釋施行前有關單位將國家出資企業計入本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應當自本解釋施行之日,將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中的相關賬面余額轉出,借記“累計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資)或“其他費用”科目(本年度出資),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并將相應的“權益法調整”科目余額(如有)轉入“累計盈余”科目。
(三)單位按規定出資成立非營利法人單位,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不適用2號準則規定,出資時應當按照出資金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單位應當對出資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單位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本解釋施行前單位出資成立非營利法人單位并將出資金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應當自本解釋施行之日,將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中對非營利法人單位的出資金額轉出,借記“累計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資)或“其他費用”科目(本年度出資),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三、關于政府債券的會計處理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以下簡稱8號準則)第七條規定,政府發行的政府債券屬于政府舉借的債務。有關政府債券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財政總預算會計的處理。
政府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按照8號準則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政府債券進行會計處理。
(二)使用政府債券資金的單位的會計處理。
1.單位實際從同級財政取得政府債券資金的,應當借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需對政府債券資金單獨反映的,應當在“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下進行明細核算。例如,取得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債券類別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資金收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入”等進行明細核算。
2.同級財政以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單位原有負債的,單位應當借記“長期借款”、“應付利息”等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3.單位需要向同級財政上繳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專項收入的,取得專項收入時,應當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實際上繳時,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4.單位應當對使用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所形成的資產、上繳的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專項收入進行輔助核算或備查簿登記。
四、關于報告日后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一)單位應當按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即《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以下簡稱7號準則)所稱的年度報告日。年度終了結賬時,所有總賬賬戶都應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余額,并將各賬戶的余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單位不得對已記賬憑證進行刪除、插入或修改。
7號準則規定的“報告日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以下簡稱報告日后調整事項)是指自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單位獲得新的或者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報告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包括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已確定獲得或者支付的賠償、財務舞弊或者差錯等。報告批準報出日一般為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單位負責人批準報告報出的日期。
對于報告日后調整事項,單位應當按照7號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在發生調整事項的期間進行賬務處理:
(1)涉及盈余調整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費用的事項,記入“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的貸方;反之,記入“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的借方。
(2)涉及預算收支調整的事項,通過“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非財政撥款結余”等科目下“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預算收入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預算支出的事項,記入“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的貸方;反之,記入“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的借方。
(3)不涉及盈余調整或預算收支調整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2.調整會計報表和附注相關項目的金額:
(1)報告日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末數或(和)本年發生數。
(2)調整事項發生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或(和)上年數。
(3)經過上述調整后,如果涉及報表附注內容的,還應作出相應調整或說明。
(二)單位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期以前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根據7號準則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按照本條(一)關于報告日后調整事項賬務處理的規定,在發現差錯的期間進行賬務處理。
2.調整會計報表和附注相關項目的金額:
(1)影響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應當將會計差錯對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調整報告期期初、期末會計報表相關凈資產項目或者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并調整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期末數或(和)本年發生數;不影響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應當調整報告期相關項目的期初、期末數。
(2)調整發現差錯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或(和)上年數。
(3)經過上述調整后,如果涉及報表附注內容的,還應作出相應調整或說明。
(三)單位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期間的會計差錯或報告期以前期間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根據7號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具體按照本條(一)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五、關于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7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1項租賃準則應用案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三、關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等相關規定分析。
最新租賃準則應用案例查看:賣方兼承租人對包含非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的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pdf
租賃準則應用案例的分析依據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前款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十三條 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
(一)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二)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三)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
(四)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五)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第二十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成本模式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計量。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租賃負債在租賃期內各期間的利息費用,并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定。
該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所采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和二十九條規定所采用的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四條 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發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當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并按變動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一)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或者前述選擇權的實際行使情況與原評估結果不一致等導致租賃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租賃期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二)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購買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評估結果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在計算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六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根據擔保余值預計的應付金額發生變動,或者因用于確定租賃付款額的指數或比率變動而導致未來租賃付款額發生變動的,承租人應當按照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在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現率不變;但是,租賃付款額的變動源自浮動利率變動的,使用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因實質固定付款額變動重新計量租賃負債時,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調減至零,但租賃負債仍需進一步調減的,承租人應當將剩余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 租賃發生變更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將該租賃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租賃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二)增加的對價與租賃范圍擴大部分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租賃變更,是指原合同條款之外的租賃范圍、租賃對價、租賃期限的變更,包括增加或終止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延長或縮短合同規定的租賃期等。
第二十九條 租賃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在租賃變更生效日,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分攤變更后合同的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確定租賃期,并按照變更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在計算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租賃變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租賃變更生效日,是指雙方就租賃變更達成一致的日期。
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其他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負債重新計量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五十一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僅就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應當根據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購買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本準則對資產出租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則企業應當將銷售對價低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預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將高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額外融資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承租人按照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按市場價格調整租金收入。
在進行上述調整時,企業應當基于以下兩者中更易于確定的項目: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租賃合同中付款額的現值與按租賃市價計算的付款額現值之間的差額。
三、《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三、關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等相關規定。
三、關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
(一)會計處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計量,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賃負債進行后續計量。承租人在對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賃負債進行后續計量時,確定租賃付款額或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方式不得導致其確認與租回所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利得或損失。
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承租人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新舊銜接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的規定時,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首次執行日后開展的售后租回交易進行追溯調整。
本解釋內容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提前執行,若提前執行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內容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網整理發布。
財政部發布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簡化了核算要求。那么小企業會計準則適合哪些企業?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范圍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規定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若是本準則對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未作規范,則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不得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3、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4、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特點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簡化了核算要求。
(1)會計計量上,要求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計量;
(2)財務報告上,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滿足稅收征管信息需求,有助于銀行提供信貸相結合。
小企業外部財務報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為稅務部門和銀行,在這兩者的信息需求的基礎上確定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職業判斷的內容隨之減少,可以消除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大部分差異。
3、《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合理分工,形成有序銜接。
財政部印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主要是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哪些企業?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企業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
(一)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本準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準備上市的公司和準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二)經營規模較小;本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
(三)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區別
首先是適用范圍不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于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而《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小企業,具體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規模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
其次側重點不同:《企業會計制度》側重于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地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側重于實操。《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在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大前提下,對小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進行了簡化處理。
會計準則是什么?
會計準則,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規范。它是指就經濟業務的具體會計處理作出規定,以指導和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
會計準則的分類:
按其所起的作用分為: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
基本準則包括:總則;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要素;會計報表體系
具體準則包括:通用業務會計準則;特殊業務會計準則;財務報表會計準則。
按其制定主體分為:法定主義的準則和民間專業團體制定的準則。
會計準則的制訂主體有兩類:
在奉行大陸法系的國家,會計規范一般采用法定主義。即會計事務的處理規則從屬于稅法,國家制訂了一系列具體的會計法規、甚至包括統一的會計科目表,如法國、德國。
在奉行普通法的國家,會計準則由民間專業團體制訂、并在實踐上被稅法、證券法所承認,如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以下將主要介紹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內容。
小企業會計準則指的是什么?
2011年10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十章九十條,如下所示: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四條
第二章:資產,第五條——第四十四條
第三章:負債,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
第四章:所有者權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
第五章:收入,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
第六章:費用,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第七章:利潤及利潤分配,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
第八章:外幣業務,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
第九章:財務報表,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八條
第十章:附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
頒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背景
小企業與大企業的概念是相對的,小企業是指規模較小或處于創業和成長階段的企業,包括規模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法人企業和自然人企業。
頒發《小企業會計準則》,主要是為了促進小企業發展以及財稅政策日益豐富完善,形成以減費減免、資金支持、公共服務等為主要內容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體系。
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意義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出臺,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作了較大的改變,在制定方式上借鑒了《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方法上又具備了小企業自身的特色。尤其是稅收規范方面,大大簡化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相比《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利稅影響因素上有了更具體的改進。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核算方面相對簡化,兼具小企業自身的特色。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會計準則要計提壞賬準備嗎?
小企業會計準則要不要計提壞賬準備?
答: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不計提壞賬準備,不設置“壞賬準備”科目。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十條規定: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由以上規定可知,小企業會計準則不計提壞賬準備,對于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在實際發生時可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進行沖減。
小企業會計準則介紹
1、《小企業會計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準則》包括10章90條規定,10章分別是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
2、《小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方式借鑒了《企業會計準則》,在核算方法上又有著小企業自身的特色。尤其在稅收規范上,采取了和稅法更為趨同的計量規則,大大簡化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
3、出臺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特點體現在核算要求簡化;滿足稅收征管信息需求及有助于銀行提供信貸相結合;與《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合理分工并能有序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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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現在計提盈余公積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盈余公積,是指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小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小企業的盈余公積還可以用于擴大生產經營。
因此,企業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具體的法律規定參考《會計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按照10%的利潤計提法定盈余公積,其中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以選擇不再提取。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需要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再計提。而任意公積金則主要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權大會決議,決定提取比例再提取。
相關法規參考:《會計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與任意公積金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小企業會計準則工資要不要計提是會計工作中的常見問題,也是會計人員在實務操作中必須掌握的重點內容。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當月工資是每個月月底發放的。本文就針對小企業會計準則工資要不要計提做一個相關介紹,來跟隨會計網一同了解下吧!
小企業會計準則工資是否要計提?
答:小企業會計準則工資是需要計提的。
如果不計提,則無法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總數額。
相應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小企業會計準則下福利費是否需要計提?
答:小企業會計準則下,福利費不需要計提。
小企業會計準則下,將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已合并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福利費相應會計分錄如下:
發生福利費支出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庫存現金等
月末結轉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印花稅是否需要計提?
答:小企業準則印花稅是不需要計提的。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印花稅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相應會計分錄如下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小企業會計準則交五險如何做賬務處理?
1、支付五險一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公司負擔部分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職工工資計提:
借: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發放職工工資時,扣下職工個人負擔部分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扣除個人負擔社保)
貸:銀行存款(實發工資)
以上就是關于小企業會計準則工資要不要計提的全部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會計網后續也會更新更多有關小企業會計準則工資的內容,請大家持續關注!
企業會計制度主要包括會計制度的原則規定、會計業務核算的具體規定等;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制定方式上借鑒了《企業會計準則》,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業自身的特色。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主要有哪些區別?
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區別
首先是適用范圍不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于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而《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小企業,具體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規模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
其次側重點不同:《企業會計制度》側重于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地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側重于實操。《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在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大前提下,對小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進行了簡化處理。
新會計準則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新會計準則體系的發布實施,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主力軍,因此,進一步優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能夠有效促進市場的和諧穩定,而這離不開制定一套新的更有效、更全面的會計標準。當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著法人治理結構不夠完善、運作不夠規范等問題,影響了投資者的信心,制約了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所以,也要通過制定規范的會計標準來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質量,增強投資者的信心。
會計準則體系的發布實施,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需要。我國搞經濟體制改革,搞對外開放,一靠誠信,二靠法制。會計既與誠信有關,也與法制有關,是一個基礎。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已經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了實質性趨同,同時,新準則作為促進共同發展的趨同標準和可比互通的統一信息平臺,可以降低在國際資本市場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我們的企業“請進來”和“走出去”。
我們原來有一些會計準則,但不夠全面,而且從整體制度層面來分析基本上是國內制度,與國際準則尚有一定差距。從世界范圍看,現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資本市場,對其上市公司執行的會計準則有不同要求。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范圍是什么?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
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
2、經營規模較小;
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2021年10月1日起,增值稅、房產稅針對住房租賃企業的優惠政策開始施行,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減按1.5%繳納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等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國家稅務總局對此整理了相關熱點問答,一起來看能否解決你面臨的問題!
1.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賃企業,最近關注到對住房租賃企業新出臺了增值稅減稅政策,請問我公司能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以下稱“24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
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賃服務收入,可以按照24號公告的規定適用相關增值稅減稅政策。
2.我公司是一家深圳的住房租賃企業,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我公司從事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業務,請問能夠享受什么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以下稱“24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上述增值稅減稅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后出具。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符合24號公告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規定適用上述增值稅減稅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向我市住建局進行開業報告。我公司除了向個人出租住房,還面向部分企業租戶。請問,我公司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減按1.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以下稱“24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號公告的規定適用上述1.5%征收率簡易計稅政策;同時,你公司向單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適用24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減稅政策。上述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4.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我公司除向個人出租住房外還出租商鋪。請問,我公司的個人出租業務都可以減按1.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以下稱“24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規定選擇適用上述減征增值稅政策;同時,你公司向個人出租商鋪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適用24號公告規定的減按1.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按照2021年第24號文件的規定,我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可以選擇1.5%簡易計稅政策。請問,我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據不同的個人承租對象,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你公司在適用24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減稅政策時,應以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不能區分不同承租對象或不同筆承租業務分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6.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并按月申報納稅,租戶都是個人,已向我市住建局進行開業報告。預計2021年11月份向個人出租住房可以取得約10萬元租金收入,2021年12月份可以取得約20萬元租金收入,無其他收入。請問,我公司能夠享受什么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以下稱“24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以下稱“11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為按月申報小規模納稅人,如果2021年11月銷售額(包括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則可以按照11號公告的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2021年12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但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照24號公告的規定選擇減按1.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7.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在北京市住建委備案。除北京本地外,我公司在天津也有部分住房出租業務。請問,我公司出租位于天津的住房應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以下稱“24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因此,如果你公司的個人出租住房業務選擇適用24號公告規定的減按1.5%征收率簡易計稅政策,則在天津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也相應按照1.5%預征率在天津預繳增值稅,將對應的銷售額、1.5%的預征率等信息填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對應欄次,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8.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目前,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產,按規定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請問,住房租賃企業減按1.5%繳納增值稅政策出臺以后,我公司出租房產如何計算增值稅呢?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出租房產,可以區分不同業務分別適用政策:一是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按照5%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且一經選擇,無論向個人出租的住房是2016年4月30日前或此后取得的,均應按照5%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二是你公司向單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住房,以及向單位和個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住房的出租收入,可以繼續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9.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目前房屋出租業務均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且因前期投入大,目前仍有留抵稅額未抵完。我們關注到國家針對住房租賃企業新出臺了1.5%征收率簡易計稅政策。請問,我公司可以繼續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嗎?
答: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適用24號公告規定的簡易計稅政策,或者繼續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0.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向本市住建局進行開業報告,如向個人出租住房時選擇適用了最新出臺的住房租賃企業增值稅減稅政策,應當開具多少稅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稅發票?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并相應開具1.5%征收率的增值稅發票。
11.我公司是杭州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向本市住建局進行開業報告,預計10月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稅收入為5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當如何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適用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10月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5%征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行“開具其他發票”列填寫銷售額為50萬元和稅額為2.5萬元(50萬元×5%=2.5萬元),同時將按銷售額的3.5%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征額1.75萬元,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12.我公司是廣州一家住房租賃企業,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并按月申報納稅,已在本市住建局備案,預計10月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稅收入為20萬元,未開具發票,應當如何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適用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10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減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20萬元,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征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7000元(20萬元×3.5%=7000元),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13.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最近關注到新出臺了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稅和房產稅優惠政策,請問該項政策中“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嗎?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上述規定中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14.《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實施后,請問,出租房屋涉及的房產稅政策有什么變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實施后,出租房屋涉及的房產稅政策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對單位(包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下同)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房產稅稅率由12%降至4%;二是延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對單位向個人出租住房,仍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但不再限制用途、租金水平;三是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在出租時比照適用上述房產稅優惠政策,減按4%稅率征稅。
15.兩年前,我公司將購買的一棟住房出租給一家住房租賃企業,該企業已向我市住建部門備案,經營租賃住房建筑面積3.2萬平方米。請問,《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實施后,我公司應繳房產稅會有什么變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按照房產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房產稅。《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其中,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內下調標準。
按照上述規定,2021年10月1日前,你公司出租的住房,應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2021年10月1日后,由于承租你公司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屬于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你公司可按租金收入的4%繳納房產稅。
16.我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按照財稅〔2019〕13號規定,房產稅享受減半征收。《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出臺后,我公司應繳房產稅會有什么變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房產稅。同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房產稅可享受4%優惠稅率。同時,2021年12月31日前,還可繼續享受房產稅減半征收優惠,兩項優惠政策可以疊加。也就是說,你公司實際繳納的房產稅相當于租金收入的2%。
17.我公司在北京注冊,主要經營住房租賃業務并已向北京市住建委備案,公司出租房源為自持住房,總計200套,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我公司是否屬于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內下調標準。
你公司具體可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咨詢是否屬于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
18.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將公司名下一棟住房出租給一家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年租金收入12萬元(不含增值稅),請問我公司該棟住房2021年的房產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按照房產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房產稅。《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出租住房,2021年1—9月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12%稅率繳納房產稅,2021年10—12月的租金收入可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2021年房產稅應納稅額具體如下:
1-9月應納稅額=12萬元×12%/12×9=10800元,10-12月應納稅額=12萬元×4%/12×3=1200元,全年應納稅額=10800+1200=12000元。
19.我公司擬將閑置廠房改造后出租給員工居住,請問,我公司應繳納的房產稅有何優惠?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改造的閑置廠房如果屬于保障性租賃住房且取得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向員工出租涉及的房產稅可以減按4%征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后出具。
20.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擬將閑置辦公用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并出租給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請問,我公司出租住房在繳納房產稅時有何優惠?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因此,你公司改造的閑置辦公用房如果屬于保障性租賃住房且取得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涉及的房產稅可以減按4%征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后出具。
21.我公司2010年成立,主要經營住房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08〕24號規定,我公司向個人出租的住房,一直按照4%繳納房產稅,《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實施后,我公司應繳納的房產稅有什么變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公告實施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具體內容為: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同時廢止。
據此,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可仍按4%稅率繳納房產稅,但在進行房產稅減免稅申報時應按規定選擇相應的減免稅代碼,具體為08011708。
22.我公司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公司出租住房,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可以享受4%房產稅優惠稅率,請問,我如何辦理房產稅減免稅申報?需要提供什么證明資料?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你公司應在當地規定的房產稅征期內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等渠道進行減免稅申報,不需要提供證明資料,但需將不動產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后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怎么做賬?
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賬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賬務調整應該是:
1. 賬面上計提金額大于實際繳納金額
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應交企業所得稅”余額大于0。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企業沒有考慮到稅收優惠政策等,比如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等。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所得稅費用
2. 賬面上計提金額小于實際繳納金額
即,上年底結賬的時候可以計提的企業所得稅少了。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計提時僅僅根據企業會計利潤計提的,沒有考慮到視同銷售等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在經過上述調整后,“所得稅費用”直接結轉至“本年利潤”,不需要再調整以前年度損益。
《小企業會計準則》這種處理是為了簡化核算,采用了收付實現制原則而不是權責發生制。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會計分錄
應補繳稅額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多繳稅額的: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企業發生成品租賃業務時,應設置其他應收款科目、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進行核算,具體的會計分錄該如何編制?
成品租賃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包裝物租金
當成品轉固定資產并出租時的會計分錄
出租該固定資產時
1、該月收到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2、每月計提出租機器折舊費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折舊
3、提取租金收入稅金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城建稅等
4、月末結轉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5、月末結轉其他業務成本:
借:本年利潤
貸:其他業務成本
其他業務成本是指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日常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其他業務成本包括銷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等。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其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也構成其他業務成本。
在新會計準則的加持下,當前企業在財務分析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例如,對財務分析工作缺乏正確的認識,財務報表數據具有滯后性,導致數據的不準確,從而影響到了企業的決策。因此,我們需要對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在財務運營和分析方面的問題做相關研究。
1、對財務分析缺乏正確認識
許多企業對財務分析缺乏正確的認識,這是因為在新會計準則下產生了許多的會計準則變更。這些變更顯然需要更多的人力成本進行學習和研究,如果不能對新會計準則產生正確的認識,就容易把財務分析的重要性置于不顧,從而導致了財務分析的結果不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讓企業的財務管理質量產生風險。
因此,在具體的時間工作開展當中,企業要著重增強對財務分析工作的正確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及時有效地控制成本,讓企業的發展從更長遠的目光來看,要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在對于財務人員的工作當中也要給予充分的支持,不能夠只注重當下的盈利情況,更要立足于長遠考慮,對企業的長期發展有所考量。
2、財務報表數據具有滯后性
當前在新會計準則下,許多企業的財務運營部門對于財務報表數據的呈現都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一旦財務數據產生之后,就會使得企業的經營活動和現金流量資產負債率等方面的數據不具有真實性,因為這些數據最大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們的及時性,如果產生滯后,就會無法及時準確地反映企業的運營情況,不能夠在對管理人員進行財務分析和政策制定上產生幫助。
因此要保證財務數據的及時性,就要及時地更新財務信息系統,新會計準則的引入就是要搭建信息化系統和平臺,相關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要提高對信息化系統的應用程度,普及到所有的員工,對于信息化系統的協同性也要加以建設,幫助財務管理人員在更廣泛的程度來避免數據的主觀性,提升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下,企業財務分析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但我們可以通過這些問題制定具體的方針政策,來幫助企業更加優化財務分析管理,可以從明確新會計準則的具體變化、做好企業盈利結構的反映來入手。
注重財務報表的制定合理性和科學性,加強財務信息系統的整體化建設,進一步提高財務分析人員的從業素質。以下將對這些能夠優化企業財務分析能力、提高企業財務運營能力的對策進行分析。
1、明確新會計準則的變化
對于原本的會計準則而言,新會計準則具有它的進步性,企業的成本和資源配置在新會計準則下,能夠更加嚴格準確地被管理,企業的利益擴展和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呈現了擴大的趨勢,而新會計準則的一些漏洞也會隨著企業分析方法的改變而被補全。新會計準則下,使得財務人員在幫助企業進行財務分析和管理時要以企業的經營情況為評估標準,進一步地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2、做好企業盈利結構反映
企業發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進行盈利,如果不能夠充分合理地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成本控制資源配置等方面,就無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更加科學合理的調配。
因此在企業進行財務報表的整理和考察時,就需要對企業的各個部分支出和收入進行研究,將企業的盈利結構科學、合理、準確地反映出來,對于企業資產的結構分析,也會影響到后續企業資金投入計劃的制定,因此財務管理人員要加強企業財務結構分析工作,對盈利能力和結構進行真實的反映,提升企業的經營能力,將企業的經營模式和市場實際競爭狀況進行結合研究和分析,詳細地了解和掌控企業的盈利管理模式。
企業財務人員在新會計準則下,應當有更加詳細的分工,對于企業內部的資金流向和使用要有更加詳細的了解,及時地監控企業的發展情況。
3、注重財務報表的制定合理性
企業在新會計準則下進行財務分析,也要注重企業財務報表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如果財務報表的項目和條款不能夠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要及時地進行修正。
在一般企業的運行當中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經營情況、成本支出控制等,都需要做進企業的財務報表,最后還要分析企業的盈利結構、企業利潤表,以及企業的資產負債力、償債能力、資金管理效率等,通過一些系統和工具化的信息化軟件來幫助減少財務報表的滯后性,及時有效地更新財務報表,加強企業各個部門對財務管理工作的了解。
4、加強財務信息系統建設
在新會計準則下,對企業的科學化信息系統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系統能夠利用大數據互聯網平臺和計算機工具,讓企業財務管理人員之間能夠具有一定的協同性,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財務聯系,讓企業的最新財務狀況能夠及時有效地得到更新和反饋。
同時企業信息系統的財務核算功能也能夠更加科學化,幫助企業執行財務分析,同時利用信息化系統的建設,能夠將企業的發展情況和最新的市場動態以及政策引入企業內,建立一個新型的模型來幫助企業進行經營的分析和管理。
這樣一來市場的經營政策變化都能夠在財務系統內得到體現,也能夠通過信息化平臺得到更詳細和深入的分析,從而使得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能夠根據市場和財務政策的變化,及時有效地制定出應對財務風險的措施和策略。
5、進一步提高財務分析人員素質
在新會計準則下必然要有一部分財務人員被淘汰,從而保證具有更高素質的財務分析人員能夠脫穎而出。因此,在企業的發展過程當中,要及時地對財務分析人員的素質進行提升,加強對他們的培訓,降低工作中的誤差。通過各種各樣的工具,尤其是信息化系統和平臺的建設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風險。
企業可以定期地展開內部的分享交流會,讓有經驗的財務分析人員展開分享學習,同時派出相關的財務人員進行外部的培訓,了解市場上可能存在的風險和財務管理分析方法。設置一定的招聘門檻和考核形式,將財務人員的素質動態化地進行考察和長期保持在高水平區間,與時俱進地提高自身的財務管理能力。
總而言之,新會計準則下企業的財務運營能力提升是十分重要的,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運營情況,加強財務信息系統建設的科學性,注重培養提升財務運營人員的素質,注重財務報表和數據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做好企業盈利模式和結構的研究,更好地幫助企業實現長遠的可持續發展。
同時,企業要遵守新會計準則的市場規律,嚴格地做好企業內部的自我監督和審計,督促反思自身發展過程中的問題,把握好行業導向和政策動態,更好地將市場反饋納入企業發展方向政策的制定當中來。
每一家企業都應當按時進行匯算清繳的工作,這樣才有利于企業進一步發展,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下,匯算清繳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小企業會計準則匯算清繳的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繳納此匯算清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如果是負數,代表企業多繳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怎么理解?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對以前年度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的更正。這種錯誤包括計算錯誤、會計分錄差錯以及漏記事項。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應在留存收益表(或股東權益表)中予以報告,以稅后凈影響額列示。對于報表期間之前發生的事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將改變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屬于損益類賬戶,用于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同時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本科目核算。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根據租賃的具體情況進行簡化會計處理。我司已經開始執行了新租賃準則,作為承租人,如果想把相關資產進行轉租賃,是否仍可以適用簡化會計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關于承租人會計處理規定,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出簡化會計處理選擇。低價值資產同時還應滿足本準則第十條的規定,即只有承租人能夠從單獨使用該低價值資產或將其與承租人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且該項資產與其他租賃資產沒有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時,才能對該資產租賃選擇進行簡化會計處理。
如果承租人已經或者預期要把相關資產進行轉租賃,則不能將原租賃按照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會計處理。
因此,企業作為承租人預期要把相關資產進行轉租賃,不能將原租賃按照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會計處理。
根據新租賃準則,符合低價值租賃和短期租賃的可以不用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那么企業在承租時,如何判斷是否屬于低價值租賃,金額多大才屬于低價值租賃?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三十一條規定,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在新租賃準則中并沒有直接指定低價值租賃的金額范圍。
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例45中的分析,財政部會計司編者認為,通常情況下,符合低價值資產租賃的資產全新狀態下的絕對價值應低于人民幣40 000元。
綜上,貴司在判斷租賃的資產是否低價值租賃時,允許以資產全新狀態下的絕對價值低于人民幣40 000元作為低價值租賃。
相關規定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三十一條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低價值資產租賃的判定僅與資產的絕對價值有關,不受承租人規模、性質或其他情況影響。低價值資產租賃還應當符合本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承租人轉租或預期轉租租賃資產的,原租賃不屬于低價值資產租賃。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例45】分析:上述租賃資產中,各種IT設備、辦公家具、飲水機都夠單獨使承租人獲益,且與其他租賃資產沒有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通常情況下,符合低價值資產租賃的資產全新狀態下的絕對價值應低于人民幣40000元。本例中,承租人將1T設備、辦公具、飲水機作為低價值租賃資產,選擇按照簡化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服務器中的組件,盡管單個組件的單獨價格較低,但由于每組件都與服務器中的其他部分高度相關,承租人若不租賃服務器不會
租賃這些組件,構成單獨的租賃部分,因此不能作為低價租賃資產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