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建造完成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因此,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完成后尚未出售的商品房,也未出租出借,屬于公司的產品,不需要繳納房產稅。但是如果改變了該商品房的性質,對其進行了使用或者出租、出借,那么需要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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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因此,個人產權的商鋪如果是閑置狀態,未用于經營也未用于出租,屬于非營業用的房產,按規定是不需要交房產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