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而我國由于社會資金使用分配上的嚴重不合理,導致這一問題在我國尤其突出。比如,我國有九成以上的企業根本就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支持,數據顯示,目前99%的中小企業都無法從銀行取得融資。加上經濟形勢下滑,GDP破八,出口下滑,銀行都是晴天售傘,雨天收傘,企業的資金趨緊,隨時有資金鏈斷裂的風險,資金鏈斷裂意味著對企業判了死刑。
然而,新三板市場給了我們一絲曙光。對于廣大中小企業來說,新三板的爆發對中小企業有著積極的意義。作為專業的財務培訓機構,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因此,我們全國首發,推出《新三板市場上市策略》課程,整合新三板管理部門意見以及專業機構經驗,幫助廣大中小企業充分了解三板市場,做好上市前的準備,擴充融資渠道,助力企業發展,讓新三板不斷惠及更多渴望資金的中小企業。
全面了解新三板,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掌握新三板上市規則,把握上市的有利時機
明晰新三板上市步驟,規避上市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成敗經驗總結,完善企業上市準備策略
董事長、總經理、CFO等企業高管人員
企業中負責證券事務、法律事務的人員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投行等金融機構負責人、分析師、研究員
模塊一 認識“新三板” | 模塊二 “新三板”交易規則 |
- 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新三板”)前世今生 - “新三板”市場概況 - 交易制度—投資者雙方撮合成交 - 掛牌條件及掛牌企業特點 | - 新三板交易制度的變革 - 一般交易流程 - 股份轉讓 - 信息披露 案例分析: - 案例1:世紀瑞爾-轉板上市的典范 - 案例2: 北京時代-持續融資的代表 - 案例3:諾斯蘭德-創新技術的楷模 - 案例4:九恒星-產業整合的探路者 拓展應用: - 應用1:什么類型的企業適合在三板上市 - 應用2:三板市場交易規則的特點,企業如何應對 |
模塊三 “新三板”業務參與各方業務流程 | 模塊四 企業登錄“新三板”交易策略 |
- 一般業務流程 - 運作時間表 - 各方主要工作 - 主要審批流程及主管單位 | - 明晰戰略規劃,奠定企業發展的基石 -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企業運營 - 健全內部財務控制系統,防范企業風險 案例分析: - 案例5:配合上市需要企業如何健全內部組織架構 拓展應用: - 應用3:參與上市各方業務流程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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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繼續深化改革的元年,中國中小企業的“新三板年”。中國資本市場進入到新三板時代,將孕育一大批中小企業掛牌騰飛,是未來幾年熱門的造富機器。企業的發展壯大離不開資本市場。隨著創業板IPO辦法的修訂及“新三板”市場的集中擴容,不斷降低了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門檻。企業對接資本市場,無論是上市,還是資本運營,董秘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人物。缺乏優秀的職業董秘已成為困擾公司在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問題。而對于新三板這個中國新的資本市場,中小企業更是缺少掌握新三板知識、操作及面對媒體、投資者和決策者的專業董秘。作為董秘是否會遇到以下困惑:
◆公司要上市,如何做企業上市的系統籌劃,保障企業上市順利推進?
◆如何與PE/VC股權投資基金打交道,幫助公司獲得資本市場的青睞與支持?
◆如何統籌券商、律師的工作?如何防止因中介機構工作不力帶來的上市風險?
◆如何解決股權歷史問題、做上市前股權激勵,構建最有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如何做到成為企業內外部的投行家、戰略家、資源整合者,而不僅僅是位秘書?
為幫助全國中小企業抓住先機,順利實現新三板掛牌上市成功,掌握企業掛牌前、中、后的系統實務操作,我們推出《新三板掛牌實務操作——董秘》。幫助董秘盡快掌握企業對接資本市場的相關規范問題及解決方案。
【權威性】投行、券商、政府、企業專家組成的核心師資團隊,全面解密新三板掛牌
【前瞻性】針對企業新三板掛牌過程中最重要問題,提前規避風險陷阱,掃清障礙
【客觀性】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專業、多方位的角度給企業以強大的支持
【職業董秘精心培養】全面了解新三板上市的最新政策、制度、條件、流程,掌握法務、財務、公關、公司治理等多項知識和能力,從容應對接資本市場,做好上市大管家
【頂層設計實務指導】做好上市前準備,處理好上市前關鍵問題,精心做好頂層設計,制定股權戰略,開啟上市的新思路
【企業掛牌上市實操】把握新三板掛牌上市現狀、流程操作、關鍵問題,總結新三板企業掛牌上市成功和失敗的經驗教訓,應對上市面臨的新挑戰
【資本運作創新規劃】指導私募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實務,創新融資渠道;掌握并購企業并購重組的方案設計和創新要點,玩轉資本市場
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IPO項目運作經理、財務經理
投資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從業人員
模塊一 企業新三板掛牌: 金牌董秘職業修煉 | |
第1部。
| 破冰: 新三板- - 開啟中國未來十年 資本盛宴。 全面認識新三板]新三板企業掛牌上市攻略 金牌董秘職業修煉]做新三板企業的IPO大管家 |
模塊二 企業新三板掛牌:前期規劃與頂層設計 | |
第2部。
| [規范改制實務]提前應對,處理好上市前關鍵問題。 [股權頂層設計]精心規劃,做好頂層設計。 |
模塊三 企業新三板掛牌:上市實務與董秘實操 | |
第3部 | [掛牌實務操作]新三板掛牌操作實務指導。 [董秘操作實務]新三板掛牌董秘的核心職責 |
模塊四 企業新三板掛牌:融資創新與并購重組 | |
第4部
| [融資創新實務]創新融資渠道,解決融資難題。 [并購重組 實務]新三板企業并購重組實務指導。 頒發證書&結業典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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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持續推進,資產證券化的不斷深入,自貿區建設的全面開放,中國金融改革進程不斷加快。其中新三板作為資本市場最后的制度紅利,政策預期不斷明朗,掛牌家數井噴式增長,融資能力飛躍,交易日趨火爆,形成了巨大的財富效應,將是中小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和財富倍增的終南捷徑。
我們適時推出《新三板掛牌融資實戰研修班》旨在幫助廣大中小企業充分了解新三板市場,做好上市前的準備,擴充融資渠道,助力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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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董事長、總經理、資本運營項目負責人
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項目負責人
證券、銀行、基金、投資咨詢等金融機構中高層管理人員
政府、高新園區主管中小企業的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
模塊一 新三板全瞻:國內資本市場最后一塊價值洼地 | |
第1部 | 破冰:新三板- -- -開啟中國未來十年資本盛宴。 新三板市場全瞻。 與IPO、私募股權、私募債對比分析。 |
模塊二 新三板掛牌:聚焦法律合規與改制重組 | |
第2部 | 新三板重點關注法律問題。 新三板掛牌前準備及改制重組。 新三板掛牌前準備及改制重組。 |
模塊三 價值創造:企業融資與股權激勵 | |
第3部。
| 新三板融資深度解析 股權激勵制度設計。 頒發證書&結業典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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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也成為CPA,擁有唯一審計簽字權的證書,含金量很高,不過想要拿下注會考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畢竟考試還是蠻難的,尤其是注會專業階段上,所以對于備考注會考試,考生們要學會合理科目搭配,以下便是會計網小編的一些方法,希望有幫助。
一、注會科目搭配?
注會考試科目有會計、審計、財管、經濟法、稅法、戰略,需要五年內考完,所以在考試搭配上,建議以難易程度報考,其中比較難的科目是會計、審計、財管,因此不建議將這三門放在一起考,可以和其他科目合理搭配備考。
報考兩門
1.會計+稅法
俗話說:財稅不分家。會計和稅法科目的相關性還是很強的,兩個科目的關聯度高,同時備考時有利于提高效率。
2.會計+審計
會計難度不小,而審計科目的知識點,對大多數考生來講有一定的難度,但是兩個科目的相關性高,是可以搭配報考的
報考三門
1.會計+審計+稅法
會計和審計的關聯度,大同樣稅法內容,相對比較簡單,主要是以法律規章制度為主,以記憶為主,考試通過率會提高。
2.會計+審計+經濟法
這種搭配方式就比較合理,會計和審計關聯度高而經濟法簡單又偏記憶,可以保2沖3。
二、注會五年過六門怎么算?
在為大家介紹五年過六門怎么算之前,我們先來具體了解一下注會專業、綜合階段考試的科目:
1、專業階段考試科目(六門):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2、綜合階段考試科目(一門):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試卷二)。
在了解注會科目之后,我們在來具體看看注會考試中的五年過六門意思和算法:
1、五年過六門是指:注會專業階段六科的合格成績在連續的5年內有效,為避免考試科目合格成績過期,考生應注意合理安排報考(可以同時報考1-6門),確保在連續的5年時間內,通過全部的6門科目考試。
2、五年過六門的算法:從考生第一年通關該門科目的時間起算,例如會計科目2023年考過,在2028年之前成績都是有效的,如此前專業階段六科沒有通關,則從2028年起,連同會計科目在內的其他未過科目,考生都需要重新報考。
三、注會科目難度排行榜?
注會科目難度排行,可以從歷年通過率來看,如下圖所示:
從近十年均值來看,注會科目難度排行為(從難到易):會計17.04%>財管20.99%>稅法22.96%>審計24.27%>戰略26.63%>經濟法27.17%。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會計網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注冊會計師證書被譽為財會行業的頂級證書,每年報考的人數頻破百萬。要想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首先要符合注冊會計師報名條件。和2021年相比,今年注會的報名條件有什么新變化?
2022年注會報名條件新規定
與2021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條件相比,2022年報名條件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以下是2022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條件: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專業階段。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大專以上學歷,會計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2、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綜合階段。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取得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專業考試證書。
3、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申請免考部分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
(1)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學家、高級統計學家或者經濟學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在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專業階段申請免試一個專業科目。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與境外會計專業機構按照互惠原則達成部分考試科目豁免的,符合免試條件的可以申請部分考試科目的免試。
2022年注會考試報名注意事項
1、首次參加注會報名的新考生需要進入網報系統注冊個人賬號,老考生無需注冊。報考人員需要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成功后,姓名、身份證號和電話號碼都是不能再次修改的。
2、報名開始的前三天是注冊會計師報名高峰期,建議考生們避開報名高峰,使用IE、谷歌瀏覽器登錄網報系統進行報名。
3、注冊會計師報名照片必須要符合要求,否則無法上傳影響報名。
2022注會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
2022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4月6日-29日,交費時間為6月15日-30日,各位考生報完名要記得繳費,否則報名失敗。另外考試時間是8月26-28日。8月26-28日舉行專業階段考試(其中:會計、經濟法、稅法、財務成本管理四個科目將在部分考區實施兩場考試);8月27日舉行綜合階段考試。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以準考證上的信息為準。
2022年注會考試科目
注冊會計師的考試科目是全國統一的,考試分為專業階段和綜合階段兩個階段,專業階段考試共有6科,分別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綜合階段考試共有2科,分別為:《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二)》。
注會教材有必要每年買新的嗎?有必要!每年的考試大綱都會有所調整,這些調整都會體現在新教材中,因此考生需要根據新教材來學習,下面會計網小編來和大家詳細講講。
一、注會教材有必要每年買新的嗎?
考生有必要買每年最新的教材。
注會考試的知識點每年都會有所變化,而教材是根據考試大綱編制而成的,因此也會相應有所更新,因此建議大家買最新的教材。具體分析如下:
1.知識點更新
每年的考試大綱都會有所調整,新增或刪除一些知識點,這些變化都會體現在新教材中。
2.政策變化
特別是像稅法這樣的科目,與國家政策緊密相連,政策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到考試內容。
3.案例和練習題
新教材通常會包含最新的案例和練習題,這些題目更加貼近實際考試。
4.備考效率
使用新教材備考可以減少因教材過時而導致的無效學習。
二、注會教材什么時候發布?
注會教材的發布時間一般在2月下旬至3月份,以近三年注會教材發布時間為例:
2021年:考試教材于3月11日發布。
2022年:考試教材于3月6日發布。
2023年:考試教材于2月20日發布。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會計網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2021年9月2日,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在北京開幕,會上宣布將繼續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打造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主陣地。
證監會負責人就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答記者問時表示,將按照分步實施、循序漸進的原則,總體平移精選層各項基礎制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基本由創新層公司產生,同時,維持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與北京證券交易所“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同步試點證券發行注冊制。
為何要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
北京證券交易所服務的是創新型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在推動經濟增長、促進科技創新、增加就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跟大型、成熟企業相比,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實現仍是薄弱環節。新設一家為廣大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的證券交易所,不僅可以承載更大的融資規模,暢通資本流通機制,還可以為這類中小企業構建更為有力的信用增長通道。
證券交易所是金融供給的基礎設施和機制載體,不同規模的企業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證券交易場所和對應機制,北京證券交易所作為“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主陣地”,有利于拓展資本市場的服務功能,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北交所和滬深股市的區別
三大證券交易所的服務對象各有側重。北京證券交易所堅持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而滬深市場的主板將繼續為成熟的大中型企業服務,科創板為硬科技產業板塊的企業服務,創業板為高新技術企業、戰略新興產業企業和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服務。
證監會明確,建設北交所的過程中,將重點處理好“兩個關系”。一是北京證券交易所與滬深交易所、區域性股權市場堅持錯位發展與互聯互通,發揮好轉板上市功能。二是北京證券交易所與新三板現有創新層、基礎層堅持統籌協調與制度聯動,維護市場結構平衡。
素材整理自:百度百科、人民微看點、每日經濟新聞、人民網
“千呼萬喚始出來!”
歷經多輪審議修改的新《公司法》終于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審議通過,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修訂后共計266條,這266條法條更加規范了公司的行為,對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更為細致地保護。
那么新《公司法》都有哪些變化?
第一方面 公司資本方面的新變化及影響
一、出資額必須五年內實繳到位
自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以來,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雖然降低了“入市”的門檻,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但是由于股東只要認繳注冊資本或股本即可,對于數額和期限不作要求,使得市場上出現了很多注冊資本非常高,出資期限較長的公司,導致公司資不抵債。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此次修訂對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作出了明確規定,強制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最長認繳出資期限。有助于修正注冊資本認繳制在使用中產生的弊端,促使股東投資時應當根據實際資金情況設置注冊資本金,從而保障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合理預期,降低交易風險及公司經營的不穩定性。
二、新增股權、債權作為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形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新增股權、債權作為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形式,但股權、債權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經過嚴格的評估程序,并辦理相應的產權過戶、權利轉讓等手續,出資才合法有效。此條款的修訂基于以下兩方面:第一,股權、債權均能夠以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符合非貨幣財產可用于出資之相應法理;第二,針對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中有關股東是否能夠以股權、債權方式出資問題的相關規定作出回應。
三、股東拒不繳納出資的,將喪失股東權利
為鼓勵創業,原來公司法對實繳資本年限無規定,實際中出現了很多“注水公司”,損害了利益相關人權益,降低了對注冊資本的信賴,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對公司的賠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二條規定: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此規定,明確了對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進行除權,包括表決權,解決了過去對于未足額出資股東權利限制范圍的爭議;更強化了股東出資義務的法定性,旨在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
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新增了催繳出資制度,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立法角度明確了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承擔規則,對于股東抽逃出資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征求其他股東同意
新《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具體內容為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僅保留了通知以及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刪除了同意規則,也就是說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只需要將出售方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如果不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股東可直接出售股權。當然,公司章程可以做特別約定,股東應當遵守章程的約定。由于將手中認繳的股權轉讓給缺乏履行能力的親屬或者其他“冤大頭”是常見的逃避債務的手段。因此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五、新增股份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和類別股
第八十九條新增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中小股東可主張公司回購股權。第一百四十四條增加了股份公司可設置轉讓受限股,明確了同股不同權;第一百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類別股的分類表決制度。另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明確了禁止對取得本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行為。此外,另一重要突破在于引入授權資本制,允許股份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三年內決定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份50%的股份,并要求相應董事會決議應經全體董事2/3以上通過,而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仍應經股東會決議。這些在原《公司法》中并未涉及,目的在于防止實控人為股東或關聯方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防止公司不正當影響股價。
第二方面 公司治理方面的新變化及影響
一、所有董事都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新《公司法》新增第十條第一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這將意味著除了董事長,其他參與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也可以做法定代表人。同時新《公司法》規定如果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經理離職的,則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公司應當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此條規定可以解決實務中,法定代表人辭任后公司不配合變更法定代表人導致法定代表人仍需要對外承擔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的問題。
二、法定代表人不再是天然的第一責任人
眾所周知,以前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背鍋俠,在之前的《公司法》中,沒有對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事務的行為進行責任界定,導致很多公司實控人老板自己則躲在背后,掌握著公司的實際權力,而法定代表人擋在了前面承擔主要責任。新《公司法》的頒布,擴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范圍及明確其經濟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約,代表公司參加仲裁、訴訟等,對內可享有公司部分業務執行權。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三款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比如之前公司如果有走私、洗錢、貸款欺詐、證券欺詐等行為,實際指使人其實都是幕后的實控人老板,得好處的也是躲在幕后的實控人老板,而承擔法律責任的卻是站在前面代表公司簽字蓋章并執行事務的法定代表人。但現在的規定讓幕后老板無處遁形。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定代表人不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此規定進一步強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因此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依法履行其職責,保證公司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執行公司事務中存在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引入單層公司治理架構
原《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雙層治理結構,但是實踐中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往往形同虛設,據此,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同時,新《公司法》簡化了公司治理結構,賦予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選擇公司的治理結構,不論是單層制、雙層制還是混合制都可以自行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公司為單層治理架構,則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如公司為混合制治理架構,則審計委員會的職權則需要在公司章程中進行設定。
四、完善股東知情權范圍
股東的查賬權是股東知情權的前提,也是行使股東的必要程序,尤其對小股東來說,因為公司信息不對稱,其權利往往受到損害而救濟無門。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在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確立了較為完整、操作性強的知情權制度,一來解除了對知情權的行使對象,不管持股比例如何,均可行使知情權;二來擴大了知情權的行使范圍,對股東有權查閱、復制的資料范圍增加了股東名冊,查閱的資料范圍增加了會計憑證,同時在規定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相關資料享有查閱權的基礎上,增加了股東對該等資料的復制權。
五、強化董監高的責任與義務
首先,新《公司法》細化了有關忠實義務在“關聯交易”“謀求商業機會”及“同業競爭”這三個場景下的具體規定。在關聯交易時,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增加了監事作為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的限制對象,規定董監高應對關聯交易進行報告等信息披露義務;就禁止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并完善了同業競爭的規定。其次,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強化,增加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也應負有董監高的忠實、勤勉義務,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約束;并同時明確了忠實勤勉義務的具體含義,忠實義務指的是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勤勉義務指的是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最后,將清算義務人由原先的股東轉變為董事。主要是實務中小股東往往不管理公司,也不掌握財務信息,因此都成了“冤大頭”。而董事通常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更熟悉,掌握公司的經營權并了解財務狀況,因此就把清算責任轉到了董事身上更為合理。
此次修訂強化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加強了股東權利保護,強化股東知情權,因此也建議財務相關人員了解最新的《公司法》變動,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降低新法生效后的違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