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聚會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
1、發生聚會的費用支出時,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月末分配時,根據發生費用的員工部門計入對應期間費用:
管理人員計入管理費用,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銷售人員計入銷售費用,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3、期末結轉損益時,期間費用結轉到“本年利潤”中,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福利費
銷售費用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銷售費用是與企業銷售商品活動有關的費用,但不包括銷售商品本身的成本和勞務成本,商品本身的成本和勞務成本屬于主營業務成本。
銷售費用主要包括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商品維修費、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也屬于銷售費用。
1、會計科目:會計科目是根據經濟的內容,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做進一步核算的項目。
2、記賬符號:記賬符號是用來標記會計要素增加和減少的符號,分“借方”和“貸方”,不同類別的會計要素借方貸方表示增減方向都不一樣。
3、變動金額:變動金額即收入或者支出的資金數目。
通過對比新舊會計準則,我們可以發現提存計劃和受益計劃有著明顯的區別。新會計準則中提出了離職后福利的概念,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提存計劃和受益計劃二者的區別
(1)設定提存計劃,指的是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在員工離職后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原準則下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中核算,根據新準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是屬于設定提存計劃,需在"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后福利"中核算。
(2)設定受益計劃,指的是除了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例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在舊準則中沒有對這個業務做出明確的處理規定,但是在新準則中就對處理方法進行了規范。設定受益計劃在具體操作上比較麻煩,需要精算師確定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會計人員根據精算師精算的結果計算確定企業每期的年金費用水平,并進行相關的確認和列報。這一變動對很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了重大影響。
新準則相比于舊準則的主要變動之處如下:
(1)更全面的闡述了對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
(2)在正文中加入了辭退福利、利潤分享計劃、帶薪缺勤等定義和處理方法;
(3)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核算方法和概念。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辭退福利、離職后福利、短期薪酬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利潤分享計劃、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帶薪缺勤等。符合提存條件的,適用設定提存計劃的準則規定,否則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