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是一項稅收優惠措施,可能很多會計小伙伴對此還不太了解,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加計扣除的稅法規定和會計處理吧,相信你會有一個全新的了解。
一、加計扣除的稅法規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提示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對生活性服務的加計扣除比例調整為15%,對于生產性服務的加計扣除的比例依然維持10%。
【提示2】文件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提示3】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所處行業不一定在四項服務所對應的行業內,但要求其提供的屬于四項服務銷售額需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提示4】2019年結束后,對該納稅人的銷售額進行測算,結果顯示,該納稅人2019年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到全部銷售額比重未超過50%,在此情況下,該納稅人2019年享受的加計抵減優惠是否需要補稅和滯納金?按39號公告的規定,不需要補稅,也無需繳納滯納金。2019年該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不達標,意味著2020年該納稅人不得繼續享受加計抵減優惠。若2020年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又滿足了要求,則該納稅人也不能追補享受加計抵減優惠,而只能在2021年享受加計抵減優惠。
二、加計扣除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會計司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對于當期可抵扣進項稅,不需要計提,而是在實際納稅時才體現加計抵減的金額。
會計人員日常工作中,經常會處理稅務的問題,比如公司經營過程中繳納的增值稅的同時,需要繳納附加稅。那么增值稅附加稅稅率是怎么規定的?
增值稅附加稅稅率
增值稅附加稅,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1、城市建設維護稅的稅率:
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劃分:
(1)在市區的,稅率為7%。
(2)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3)不在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稅率為1%。
(4)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適用稅率
2、地方教育費附加的稅率:
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2%。
應納地方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2%
3、教育費附加的稅率:
教育費附加稅的征收率3%。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3%
附加稅是什么?
附加稅是“正稅”的對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附加稅包括兩種:
(1)是在征收正稅的同時而加征的稅種。這種以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的應納稅額為其征稅標準。就好比城市維護建設稅,其計稅依據是根據消費稅和增值稅的稅額來計算的。
(2)是在征收正稅的同時,再對其額外加征的部分稅收。這種屬于正稅部分的附加稅,基本上是按照正稅的征收標準來征收的。
根據稅法規定,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境外企業應當繳納增值稅,并實行代扣代繳的辦法。那么關于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稅法是怎么規定的呢?
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的規定
一、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我們要區分境內和境外,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和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只有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又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為其代理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解繳增值稅稅款
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稅銷售額時從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
(一)扣繳義務人每次解繳稅款,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2.附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
3.《票款結報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稅收票款結報手冊》;
4.扣繳事項的書面說明、應稅服務合同,有代理人的還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繳義務人應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款結報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應《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憑證。
(三)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享受免稅的和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假如一家境外企業向中國境內的一家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一項技術轉讓,境內的企業要按照合同的價款代扣代繳增值稅。注意的是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稅行為購買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要換算為不含稅價款,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不適用增值稅征收率)。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1個月或1個季度。下面是會計網為大家整理出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增值稅的繳納期限分別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期。具體納稅期限是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大小確定。納稅期限為一季度的只適用于小型納稅人、銀行、金融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限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期限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并于次月1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結清上月應繳稅款。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納稅期限:1天、3天、5天、10天、15天、1個月、1個季度
報繳稅款期限:按月(季度)繳納稅款,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繳納。
進項稅的抵扣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對新手會計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很容易忽略了關鍵點,辦稅時會發生少繳或者多繳的問題。會計網為大家整理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詳情規定,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一、前置條件:
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必需取得合法有效抵扣憑證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有效憑證: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3、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農產品收購發票
5、農產品銷售發票
6、完稅憑證
7、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8、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發票
三、準予抵扣的規定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5、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6、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四、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規定
①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②這里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③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
④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按其進項稅額實際取得的時點抵扣)。
⑤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必須在規定期限申請專票認證
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中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原來的認證期限由180日延長至360日。
六、注意事項:
1、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應的使用范圍;專用發票的開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經過認證;認證或是否及時申報。
2、有無將外購固定資產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備件的名義入賬,巧立名目,多抵扣進項稅額;有無將外購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有無將按稅法規定允許一次計入成本的科研用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有無將外購貨物改變用途后(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仍然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4、有無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在產品、產成品以正常損失報批,不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5、企業兼營非應稅勞務,分別申報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有無按外購貨物全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有無按購買國內原材料的全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6、有無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并收回價款和增值稅款時,不相應減少當期進項稅額,造成進項稅額虛增。
7、有無將從購買方取得的平銷返利轉做賬外小金庫,不沖減進項稅額;或將取得的實物返利以接受捐贈的名義入賬,不沖減進項稅額;有無將從購買方取得的平銷返利不沖減進項稅額而錯轉銷項稅額。
以上就是關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詳情規定了,相信大家通過本次閱讀已經有了自己的理解。特別是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來說,上面的要點是必須要掌握的,希望大家能在實際工作中靈活運用。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按時申報增值稅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會計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納稅申報,今天會計網給大家整理了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的內容,來一起了解下吧。
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
1、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
其中,一般納稅人適用1個月,小規模納稅人適用1個季度。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特大型企業。
2、納稅人具體納稅期限,一般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應納稅額的大小來進行核定。
3、如果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那么可以按次納稅。
4、如果納稅人是以1個月或1個季度作為納稅期限的,那么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如果納稅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作為納稅期限的,那么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完成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申報納稅并且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增值稅納稅申報前需注意什么?
每次申報增值稅,在填寫增值稅申報表之前,需要做相應的核對工作。如果核對申報數據這項工作沒有做好,后面很可能會出現漏申報或者錯申報的情況。所以會計人員在申報增值稅之前,一定要對應交增值稅科目和開票、認證的數據進行認真核對。核對無誤后再分析填列申報表。
1、對開票系統開票數據和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差異進行核對;
2、對抵扣明細和賬上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差異進行核對。
固定業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是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則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于進口貨物,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