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員工之間達成協議,由企業承擔員工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該部分企業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承擔員工年終獎的個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從稅前扣除;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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