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工會經費給職工發的生育補貼、結婚福利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公司用工會經費給職工發放的屬于社會保險補貼之外的福利,屬于個人所得稅的扣繳范圍,需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155號)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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