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已經開始施行,相比之前的政策有哪些變化呢?跟隨會計網一起來看看吧。
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因此,該規定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未超過45萬元)是否需要預繳?
答: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未超過45萬元),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是否有調整?
答: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欄次沒有變動,有關銷售額欄次填寫口徑與此前保持一致。即: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和“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自行開具專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按季納稅未超過45萬元),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答:不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上月發生的銷售在本月發生銷售退回,本月實際銷售額超15萬元,如何確定本月銷售額能否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沖紅,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時,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照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未超過15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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