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減按1%征收政策已經執行了兩年,2022年4月1日以后,一些納稅人會出現需要補開、換開前期發票的情況。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也就是說,今年4月1日以后,也并非完全不能開具1%征收率的發票,如果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業務,仍應按照當時規定的征收率,開具相應的發票。
舉個例子,一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一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1年12月1日的應稅銷售收入,適用3%征收率,已經依照減按1%征收政策繳納稅款并開具1%征收率發票,但由于購買方名稱填寫錯誤被購買方拒收,需要重新開具發票,4月1日之后,該公司應當按照1%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按照1%征收率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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