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訂了一份建筑合同,在合同簽訂時已經繳納了印花稅。后工程完工,實際結算金額比合同金額要高。公司是否需要補貼花?
答:實際金額與合同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即,對于合同如果已貼花,如果合同有做修改導致金額增加的,應對合同增加的金額補貼花。
綜上,納稅人應以合同金額貼花,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如果合同做了修改,導致合同金額增加的,應針對增加部分的金額補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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