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家企業為了繼續擴展其業務,并且發展到了一定規模后,通常會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地區開設分支機構,以此擴大其產品銷售范圍。分支機構取得收入時,應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根據相關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單位,除非另有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就地預繳、分級管理、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同時規定還指出,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下五類二級分支機構,不得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等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
3、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的“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
單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在填寫《稅務登記表》時,有一項填寫內容為“核算方式”。內容共有兩個選項,分別是“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
這里的“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是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而言的。
而法人企業,必須是獨立核算的。
“獨立核算”是指分支機構單獨對其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是指分支機構沒有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體系,只記錄部分經濟業務所進行的會計核算,全面核算任務由總機構完成。
分支機構無論采用“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都不是稅務機關的要求,而是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
匯算清繳補交企業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1、確認補稅金額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補稅金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補稅金額)
2、實際繳稅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補稅金額)
貸:銀行存款(補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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