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了年底,很多企業都會評選優秀的員工干部以及為先進的的部門發放相應的獎勵金,對此很多財務人員不清楚為先進部門發放的獎勵金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講解。
問:單位評選優秀員工及先進部門,發放獎勵金,優秀員工的獎勵計入工資并代扣了個人所得稅,那對先進部門的獎勵是否也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9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9款明確工資、薪金所得的內容,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先進部門獎(團體獎)若以實物或現金方式發給個人,個人分得的獎金屬于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先進部門獎若沒有發給個人,而是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單位先進部門的人員也應將免費旅游等所得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若先進部門獎未支付給個人,也未用于組織員工活動,由于個人未獲得所得,因此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需提醒單位注意,《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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