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簡稱。城建稅以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之和作為計稅依據。對于城建稅,應如何寫會計分錄?
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1)企業按相關規定計算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2)實際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城市維護建設稅概述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根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通稅額征收的一種稅種,納稅環節由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環節確定,只要其中一種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商品生產到消費流通的過程中,則應根據該稅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情況。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實行差別稅率,其稅率分別為: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按照規定,企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的,縣屬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征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分別按照7%、5%、1%的稅率計算納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之和×稅率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