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由于經營發展需要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合作關系,我司將勞務費和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請問支付的工資能不能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費用,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一種是按照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直接作為勞務費支出稅前扣除;另一種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
根據描述,由于貴司是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故,需要作為勞務費支出在稅前扣除,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相關規定,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其中,工資薪金總額主要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綜上,由于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是“工資薪金總額”,而貴司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工資部分屬于勞務費支出,不屬于工資薪金總額范疇,故,不能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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