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21年1月份成立了一家全資子公司,在該子公司成立期間,發生的開辦費由A公司代為支付,并且開具發票的抬頭也為A公司。請問A公司作為母公司,代墊子公司開辦費的相應支出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于母公司代墊的支出,并不屬于母公司的合理支出,因此,不能在母公司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10問提及到,考慮到新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其發生的籌建費用由出資方或籌備組墊付,稅前扣除憑證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符合經營常規,所以在確認籌建支出真實且與籌備的新企業相關的情況下,可憑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的扣除憑證在新企業稅前扣除。
綜上,依據北京市稅務局的規定,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成立后,可憑抬頭為A公司的墊付費用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做法僅是北京稅務局的參考做法,如果非北京市的企業發生類似業務,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相關處理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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