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業,統一為職工提供租房福利。請問給員工租房子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因此,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給予員工個人的福利,無論是現金福利還是實物福利,均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問答,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綜上,貴司租房給員工使用需要判斷是否屬于集體享受、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如果屬于,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屬于能夠量化到個人,那么貴司作為扣繳義務人需要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醒:各地稅務機關可能會針對企業職工無償使用企業房產征稅問題出臺相應的政策,請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臺的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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