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時,稅務方面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另外,企業財產保險,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也是準予稅前扣除的。
注意: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需要扣繳個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什么?
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主要包括: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當年不可扣);
(6)贊助支出(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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