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計提印花稅,應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繳納印花稅,應計入應交稅費科目核算,計提和繳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應如何編制?
計提和繳納印花稅如何做會計分錄?
計提印花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繳納印花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稅金及附加是損益類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相關稅費。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也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印花稅征稅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征稅項目如下:
(1)經濟合同。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即單位和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冊。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5)財政部確定稅收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除包括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合同外,還包括具有合同性質的協議、契約、單據、確認書以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也應按規定交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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