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眨眼又到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的日子了,關于個稅匯算清繳并不是每個人都能辦理的,對此,為了退稅有人會作出虛報信息的行為,像這種行為將會有什么樣的后果?我們來看看吧。
個稅匯算清繳期限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六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稅法給了我們四個月的時間來辦理個人的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
弄虛作假有什么后果?
像虛增減稅項目,虛報已繳納稅額,虛報專項附加扣除,或是虛假申訴等,這些行為將會有什么后果?
一、稅務行政處罰
簡單來說,就是情節輕微的補繳稅款、滯納金,嚴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稅收征管法規定:
納稅人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影響個人信用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中有明文規定,對于弄虛作假的,或者拒不提供被查資料的,情節嚴重的,會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并實施聯合懲戒。
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提供虛假資料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不配合稅務檢查、虛假承諾等行為,都會對個人信用產生影響。
三、影響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你虛假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稅務機關會先通知你改正。如果你不改正,也不說明情況,那么稅務機關可能會直接暫停你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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