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個稅匯算清繳自2021年3月1日起開始,最近會計網收到很多小伙伴的提問,稱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進行申報辦理,那么是不是每一個人都需要進行匯算清繳?我們來看看吧。
個稅匯算清繳辦理條件是什么?是不是每個人都需要辦理?
舉個例子:小明平常在某公司上班,其月收入固定是4500元,除此以外,沒有其他任何所得了,還需要明年匯算清繳嗎?
答:像這種情況,只在一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平時甚至都預扣不著個稅,或者每月預扣預繳的稅款之和剛好等于年度應納稅額,因此這部分個人就不需要明年再匯算清繳了。
相關法律依據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注意: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參考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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