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生產開發軟件產品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在增值稅上享受稅負超過3%的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那么增值稅附征的附加稅,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是否也可以申請退回?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現為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定,對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因此,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無法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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