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應按源泉扣繳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源泉扣繳所得稅,應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源泉扣繳所得稅分錄
計提時: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預交時: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等
源泉扣繳如何理解?
源泉扣繳是指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某些所得,按規定稅率,由支付款項單位實行源泉扣繳的一種征收辦法。
對于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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