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于2020年以新購入的一批設備對外進行投資,企業所得稅方面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 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 〕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一條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企業選擇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第13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因此你公司以設備對外進行投資的,取得的轉讓收入可在五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可作以下會計分錄: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對外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固定資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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