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籌建期間發生廣告費支出3萬元,業務宣傳費支出1萬元,對于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因此,貴公司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按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開辦費結轉攤銷年度,按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處理。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賬務處理
一、廣告費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
二、業務宣傳費賬務處理
1、自產產品用于業務宣傳費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外購產品用于業務宣傳費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或者: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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