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外貿企業,因匯率浮動,期末根據匯率調整形成的未實現匯兌損益,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匯兌損益,相應賬務處理如下:
1、收匯時
借:銀行存款——外幣
貸:應收賬款
2、結匯時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貸:銀行存款——外幣
3、購匯時
借:銀行存款——外幣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貸 :銀行存款——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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