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收到股東劃入的資產作為資本金或者資本公積時,應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收到股東劃入的資產,可從兩個方面處理所得稅:其一是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股東劃入的資產可不計入企業應稅收入總額;其二是作為收入處理,股東劃入的資產應按照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受股東捐贈會計處理
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根據經濟實質來看,這是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應計入所有者權益或者資本公積核算。
根據《會計準則解釋5號》有關規定,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若是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則一般確認為當期收益。若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屬于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則應作為權益性交易處理。
通常可做以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有確鑿證據表明屬于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時,則做以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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