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稅款的,按規定應繳納滯納金。那么稅務稽查期間是否需要計繳滯納金?
稅務稽查期間是否計算滯納金?
稅務稽查期間需要計算滯納金嗎?該問題引起了多數企業的關注。從稅務稽查流程看,稽查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是個比較漫長的過程。這樣一來,稅務稽查期間計算繳納滯納金就顯得不太合理了,理由如下:
一、 責任不在于納稅人
稅務稽查期間由于被稽查企業不確定是否需要補繳稅款、不清楚補繳金額造成遲延補繳稅款和交納稅款的情況,因此稅務稽查期間不可歸責于納稅人。
二、 有助于監督稅務機關執法、提高執法效率
如果稅務稽查期間計算滯納金的話,則稅務機關對案件可能久拖不決,造成高額的滯納金;反之不計算滯納金的話,可有助于稅務機關高效執法。
三、 確保執法公正
稅務稽查期間計算滯納金,可能導致納稅人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條件或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的自認,而這些只是為了讓稅務機關盡早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避免高額的滯納金持續計算。反之稅務稽查不計算滯納金,納稅人不擔心稽查期間會繼續計算滯納金,從而減少違背真實意愿的自認,也能有效的對抗稅務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可得出結論:稅務稽查期間不宜計算滯納金。
滯納金如何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規定: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因此稅收滯納金,應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開始計算,加收率統一為0.05%。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滯納稅款×0.05%×滯納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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