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計劃給員工發(fā)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其中還包括員工的工資和半年、季度獎金等,那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
答:不可以。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根據(jù)按月度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單獨適用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但是,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給員工發(fā)放的獎金,如果是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可以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不并入綜合所得申報;但是,半年、季度獎金等不包含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范圍內,而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綜合所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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