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成立的金融行業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在11月份投資600萬買了股票,當月賣出590萬,虧損了10萬。12月份又投資600萬買了股票,當月賣出620萬,盈利了20萬。請問企業第四季度增值稅怎么交?是全額還是差額?會跳檔成一般納稅人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小規模納稅人公司11月虧損的10萬,可以用12月盈利的20萬相抵,得出12月仍盈利10萬元。在第四季度申報增值稅時,只就這10萬元為銷售額進行申報。
由于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且該應稅行為發生在小規模納稅人時期,申報金融商品銷售增值稅時仍然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政策,可以不轉為一般納稅人進行征收。
要注意的是,根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月度征收增值稅的,在沒有其他增值稅銷售額的情況下,月收入不超過10萬元(按季征收免稅額為30萬元),當月的增值稅可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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