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年度終了后進行匯算清繳工作時,應按規定對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做相應的納稅調整。具體該如何調整?
業務招待費怎么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扣除比例為發生額的60%,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外收入的5‰。假設某企業2019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是25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120萬元。那么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調整金額應按照以下步驟來調整:
1、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5000×0.5%=125萬元
2、根據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
實際扣除=120×60%=72萬元
3、由于實際扣除的費用低于扣除標準,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20-72=48萬元。
年底業務招待費調整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支付匯算清繳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不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則不需要作賬務調整。
如果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則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在處理補或退所得稅等有關項目后,企業應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結轉后,該科目無余額。
業務招待費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期末: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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