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出差時會產生“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相關費用,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按規定要怎么抵扣?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怎么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因此,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為:
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常見問題
1.是不是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答:是的。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進項稅額怎么計算?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進項稅額應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3.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享受差額征稅政策并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因此,納稅人取得上述電子普通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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