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關聯企業簽署了協議,0租金提供給對方使用,本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需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因此,企業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的計稅基數是以企業同期同類型服務的平均價格進行確定;如果沒有同期同類型的會參考和企業同類型的公司同類服務的平均價格;如果還沒有的會按照成本加利潤率的方法確定,成本利潤率一般是10%。
所以,企業如果同期還有其他的租賃服務,可以按照同期同類型租賃服務的平均價格而確定;沒有同類型的可以參考租賃市場的平均價格;仍然沒有可參考價格,則可以按照“成本×(1+成本利潤率)”的方式確定銷售額。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交易需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上述關聯企業提供零租金的服務,很可能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交易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而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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