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的汽車被盜,這輛車在本年已經繳納過車船稅了,那么繳納的車船稅現在是否可以申請退回?
答:可以。根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因此,企業可以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月份起至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相關規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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