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入一批生產設備,銷售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小于500萬元,企業可以選擇一部分享受一次性扣除一部分不享受嗎?
根據《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具體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上述政策所提及的是“允許”,因此企業具有選擇權,可以選擇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分年度折舊扣除。
因此,企業購入的這一批設備只要是可以獨立工作,而不是組合在一起才可以使用的,就可以選擇一部分一次性稅前扣除,一部分分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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