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農產品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只有投入,沒有任何收入。于今年2月份收到一筆政府補助金。關于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資金,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呢?該怎么算?
政府補助資金還需要繳納所得稅嗎?怎么算?
參考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根據相關規定可得,如果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通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而取得的,那么同時符合以下這些情況的,則應當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從收入總額中進行減除。
1、企業可以提供政府補助資金相應的資金撥付文件,并且文件中對于資金的專項用途已作相應規定。
2、企業所獲得的政府補助資金,具備相應的專門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管理要求(由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規定)
3、對于這筆政府補助資金及其發生的支出,企業已作單獨核算。
注意:
依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可得,以上不征稅收入產生的費用如果是用于支出方面,那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進行扣除。對于資產(由于支出而形成),其折舊、攤銷方面的計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也不得進行相應的扣除!
如果企業所獲得的政府補助資金,已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則發生以下情形, 應當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1、 5年之內未發生支出,并且屬于未繳回財政部門的部分;
2、 5年之內未發生支出,屬于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
綜上所述:如果企業獲得政府補助資金,符合以上3種情況,則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對于科目核算補貼收入、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將會進行單獨設置。假設不符合以上情況,則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會計網溫馨提示:對于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資金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應當依據其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具體判斷。不征稅收入指的是,如果企業所取得的 財政性資金,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這一條件,則將視為不征稅收入,并且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將準予從收入額中進行相應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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