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賬一
年底了,某私企的財務人員發現資產負債表所有權權益中有“資本公積”貸方余額400萬元,盈余公積100萬元,而且掛賬時間較長,屬于之前會計遺留問題,正好企業自然人認繳的注冊資金尚未到位,因此財務人員年終做了一筆轉賬的調整分錄,以此也達到增資的目的。
調整分錄: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00萬元
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1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 500萬元
風險:視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20%個人所得稅。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解釋:198號文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調賬二
年底了,企業會計人員發現有一筆“應付賬款-供應商”貸方余額200萬元,已經掛賬3年以上,自認為掛賬三年以上的應付款項應轉為營業外收入,因此年底的時候會計人員做了一筆調整的分錄,以達到消除大額掛賬的問題。
調整分錄:
借:應付賬款-供應商 2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200萬元
風險: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考: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提醒:
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并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但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則應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調賬三
年底了,企業會計人員發現有一筆“應收賬款-客戶”借方余額300萬元,經多次催要,客戶一直推脫不還,而且三年以上了,最后客戶甚至失去聯系,導致欠款遲遲無法收回,財務人員年底隨即做了一筆壞賬處理,以達到消除虛掛往來、并且也增加一部分稅前扣除金額,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調整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0萬元
貸:應收賬款-客戶 300萬元
風險:存在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參考:
1、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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