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取得所需物資而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時,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編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購或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票據
銀行存款(有可能在借方)
票據轉讓解釋
票據轉讓是指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將自己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票據轉讓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票據轉讓的方式
根據傳統票據法理論,票據的轉讓有背書與直接交付兩種方式,記名票據只能依背書方式轉讓,而無記名票據則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轉讓。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無記名匯票與無記名本票,匯票與本票必須依背書方式轉讓。支票的轉讓方式則有兩種:如果支票上記載了收款人名稱,則該支票為記名支票,須依背書方式轉讓;如果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被授權人也沒有補充記載,則該支票為無記名支票,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轉讓。
票據轉讓特點
票據轉讓除了轉讓方法簡便,轉讓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與一般的債權轉讓不同。與民法的一般債權轉讓相比,票據轉讓有以下幾個特點:
?。?)票據轉讓是單方法律行為(票據行為)
票據轉讓只須有讓與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書轉讓,只須由背書人(讓與人)簽章即可,有時雖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但這仍是背書人的行為,無須被背書人同意,更無須被背書人簽名。且不論依任何方式轉讓票據,均不必通知債務人。而一般的債權轉讓則是一種合同行為,它不僅需要雙方就轉讓問題達成合意。而且他們所為的轉讓不通知債務人不能生效。
?。?)票據轉讓是要式行為
背書轉讓,背書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背書并交付票據于被背書人。單純的交付轉讓也必須交付票據與受讓人。而一般的債權轉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只須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為非要式行為。
?。?)票據轉讓后背書人成為票據債務人之一
票據轉讓后,讓與人(背書人)即成為票據債務人之一,仍留在票據關系中,承擔擔保承兌在匯票與擔保付款(在匯票、本票與支票)之責。而一般的債權轉讓,債權人在讓與債權后即脫離債務關系。即使將來債權不獲清償,原債權人(讓與人)也不負任何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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