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春節聚餐屬于職工福利性質,應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當月結轉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公司春節聚餐費用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公司春節聚餐的費用屬于職工福利費,因此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職工薪酬的相關會計處理
企業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對應付職工薪酬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責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管理部門人員產生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生產部門人員產生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銷售人員產生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春節聚餐是否涉及員工個人代扣個稅的情況
春節聚餐不涉及員工個人代扣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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