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借方一般登記銀行發放的貸款款項;貸方登記歸還的貸款本金。貸款在會計實務中指的是“貸款”會計科目,屬于銀行專用科目。“貸款”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銀行發放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內容。
貸款的含義
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一定的利息或還款等條件貸款的信用活動的一種形式。廣義的貸款是指貸款、折扣、透支等貸款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集中貨幣和貨幣資金,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的資金補充需求,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可以獲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積累。
貸款科目相關會計分錄
1、貸款發放
企業發放貸款時,應設立“貸款”科目進行核算。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區分“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分錄如下:
借:貸款——本金
貸款——利息調整(差額,有可能在貸方)
貸:吸收存款
2、貸款收回
①未減值貸款的處理
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應收利息的金額,編制會計分錄如:
借:應收利息
貸款——利息調整(差額,有可能在貸方)
貸:利息收入
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銀行收回未減值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吸收存款
貸:應收利息
貸款
②減值貸款的處理
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于減值貸款按應減記的金額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信用減值損失
貸:貸款損失準備
對發生減值的貸款編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貸款——已減值
貸:貸款——本金
貸款——利息調整
同時,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貸款損失準備
貸:利息收入
此外,銀行還需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收回減值貸款時,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吸收存款
貸款損失準備
貸:貸款——已減值
信用減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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