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在會計實務中指的是“貸款”會計科目,屬于銀行專用科目。“貸款”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銀行發放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內容,其借方一般登記銀行發放的貸款款項;貸方登記歸還的貸款本金。
貸款的含義
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一定的利息或還款等條件貸款的信用活動的一種形式。廣義的貸款是指貸款、折扣、透支等貸款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集中貨幣和貨幣資金,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的資金補充需求,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可以獲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積累。
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貸款”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貸款”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貸款”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2、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并轉銷的貸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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