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余物資”科目屬資產類科目,其借方登記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后取得的損余物資成本;貸方登記處置損余物資時轉出的賬面余額;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后取得的損余物資成本。
損余物資核算什么內容
損余物資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后取得的損余物資成本,可按損余物資種類進行明細核算。損余物資發生減值的,可以單獨設置“損余物資跌價準備”科目,比照“存貨跌價準備”科目進行處理。
損余物資業務核算的常用科目——賠付支出,“賠付支出”會計科目用于核算企業(保險)支付的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和再保險合同賠付款項。企業(保險)可以單獨設置“賠款支出”、“滿期給付”、“年金給付”、“死傷醫療給付”、“分保賠付支出”等科目。
損余物資相關會計分錄
1、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可做以下分錄:
借:損余物資
貸:賠付支出
2、處置損余物資時,調整賠付支出后,賬面價值多于收到的金額時,可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賠付支出
貸:損余物資
若是賬面價值少于收到的金額,則做以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損余物資
賠付支出
損余物資增值稅處理
在財產保險理賠業務中,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后取得的原保險標的受損后的財產,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標的轉移至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該物資處置后沖抵賠付支出。
保險公司處置損余物資,可以比照銷售舊貨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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