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移交職員與接受職員需要辦清交接手續;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算,核對相關賬項。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出納離職交接需要注意什么?
出納移交職員與接受職員需要辦清交接手續;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算,核對相關賬項。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以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并存檔一份。
出納交接資料有什么?
出納的交接資料包括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出納賬簿,指現金日記賬與銀行存款日記賬等;現金或現鈔、金銀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商業匯票、股權證書等;支票簿;收款收據;相關印章含現金收訖印章、現金付訖印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和合同章等;相關發票如空白發票、已用或作廢發票存根聯及作廢發票其他聯等;會計文件、用品及其他會計資料,如銀行對賬單或由出納人員保管的合同、協議等。
出納離職不交接違法嗎?
出納離職不交接是違法的。《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通常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即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則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負責監交。
出納交接后發現問題由誰負責?
出納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時期內發生的,移交人員應對這部分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負責,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沒有發現接受的會計資料在真實性與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然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給他人而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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