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稽查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企業有走逃發票的情況時,一般會要求企業按規定進行補稅。走逃發票,即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票后,一種逃跑躲避稅收征管部門征稅的違法行為。
走逃發票的概念
所謂走逃發票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產生了納稅義務,但是該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逃跑躲避稅收征管部門征稅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發票行為,包括: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即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被列為異常憑證。
發票是什么?
發票是所有單位和個人在購買、銷售、提供或接受服務、進行其它經營活動時所開出的各種業務憑證。收據是收款的憑證,發票只能作為交易的憑證,并不能作為收款的憑證。發票是銷售方在經營活動中所出具的一種憑證,它包含了商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和協議價格。除預支之外,發票還應包括按商定的條款,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所包含的日期、數目,屬于會計核算的重要憑證。中國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的收費、征款的憑證各個時期和不同收費征款項目稱呼不一樣,但多被統稱為行政事業收費收款收據。為了進行內部審核和核對,每一張發票都必須有獨一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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