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走逃失聯了,企業做進項稅額轉出,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并且未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發布
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或稅務機關發現并告知后60日內,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可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相關規定: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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