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一般應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計提折舊最低年限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計提折舊范圍
1、以下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
(1)企業正常使用中的固定資產,按規定計提折舊;
(2)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在減少的當月繼續計提折舊;
(3)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按暫估入賬價值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入賬,但已經計提的折舊無需調整。
(4)處于大修理期間的固定資產,正常計提折舊。
2、以下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1)當月新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
(2)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3)處于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賬務處理上已經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
計提折舊解釋
計提折舊是公司財務處理時,預先計入某些已經發生、但是未實際支付的折舊費用。折舊一般指的是固定資產折舊。
計提折舊時需要區分會計期間和折舊期間,這兩者所指的期間不一定相同。會計期間是指在會計工作中,通過人為地在時間上將連續不斷的企業經營活動及其結果以起止日期加以劃分所形成的時間段,也稱為會計年度;而折舊期間指的是開始計提折舊時依次順延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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